劉丹表示,琉球群島託管給美國的法源基礎是《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不承認該和約的合法性。另外,《舊金山和約》也違反“條約對第三者既無損也無益”的條約法格言。再則,《舊金山和約》並非“構成性條約”進而對第三方無約束力。因而從國際法的原理來說,《舊金山和約》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沒有約束力的。
劉丹表示,美託管琉球及日美間私相授受琉球違反國際託管法。美國託管琉球既欠缺法律依據又無聯合國監督,所謂“剩餘主權說”並不能使日本獲得琉球和釣魚島的主權,而美日私相授受琉球的行為已經違反聯合國託管制度宗旨及民族自治原則。
劉丹總結釣魚島與琉球的國際法地位為:第一、日本歷史上對琉球的吞併不能掩蓋“琉球法律地位未定”的事實。第二、對日《舊金山和約》既不符合和平條約締約權的基本特質,又違反“條約對第三方無損益”的通則,並不能成為美託管琉球、以及日本對釣魚島主權主張的法律依據。第三、美國託管琉球不符合國際託管制度的程式規則,美日琉球私相授受違反聯合國憲章及民族自治原則;即使美日琉球返還“合法”,日本取得琉球的也僅為“施政權”而非主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