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6月17日電/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石之瑜今天在台灣蘋果日報撰文,認為馬英九兼黨主席不宜告檢察官。
文章說,馬英九要繼續追告侯寬仁檢察官對他濫權,政界雖不盡贊成,但法界故舊耆老替他辯護者多,指他畢竟不是為了自己要復仇而告,而是為了2000萬人而告,均似言之成理。不過就算就法言法,這一切冠冕堂皇的說詞,都將因為他在本周領表參選黨主席而崩盤。
的確,本來他是“總統”,心繫弱者是法之義務,這也是《“憲法”》期許於一位全民“總統”的責任。《“憲法”》他要調和五院,又要他核可“行政院”向“立法院”提的覆議案,在在顯示《“憲法”》授予“總統”保護少數或弱勢的權利。今天,面對檢察官的嫌疑人是我們司法體系中的最弱勢,馬英九以“總統”之尊屈居原告身分,不計毀譽勝負,為了嫌疑人的權利而蹚入官司渾水,或應嘉許。
相形之下,執政黨主席卻是最政治的位置,何況還是這個有革命歷史、專政紀錄、龐雜黨產與政治恩怨的國民黨。馬英九一旦任黨主席,再告侯寬仁,就不能說是全民“總統”維護弱勢之舉了。執政黨主席沒有代表少數的責任,反而有替多數盡量發言爭取的義務。如此統權入侵治權以後,他可以逕行改革檢察體系的價值與行事,何必要假裝身在治權之外提告。
兼黨主席不宜告檢察官
故被執政黨主席佔領的“總統”地位,先天就不可能是超然的,則“總統”告檢察官的戲碼就有續曲,而成為黨主席告檢察官,並且是以“總統”之頭銜與“行政院”高權以告檢察官。
試想,本來“總統”告檢察官告不下來,但變成黨主席以後,政治上就成為檢察體系的領導,如此統權不統,這時如果繼續告成功,怎可能還是全民“總統”維護嫌疑人人權的成功,只可能是多數黨對檢察官政治介入的成功,人們對司法的信任與仰賴只會更低,不會更高,檢察維護人權的能力更不可能提升。
根據1947年“憲法”體制的法理,“總統”與政黨主席的職位兩者之間有腳色衝突,前者是統權的象徵,後者是治權得以運作的潤滑劑,本不宜共生。惟早期強人政治文化瀰漫,兩蔣既然當仁不讓,則繼任的李登輝自難免俗。後來《“憲法”》歷經修正,“總統”從體制上正式捲入“行政院長”人事與“國家”安全決策過程,但好在法案與行政命令的副署機制猶在,且“行政院”的最高行政機構地位不變,“行政院”只對“立法院”負責的規定亦不變,勉強維持統權的超然地位,也使“總統”為全民打官司的託詞,尚能說通。
然而一旦他兼任黨主席,統權為政治把持,自毀超然,便關閉了台灣憲序的機會之窗。故若真為了人權,就不可能想在這時兼任執政黨主席成為“行政院”及其下屬的檢察體系領導後,還繼續告檢察官,否則便洩露出他告侯是挾怨報復。
一言以蔽之,“總統”可以告侯寬仁濫權,但黨主席是“行政院”的政治領導就不宜告;他若忍不住權力誘惑而非要兼任黨主席不可,自應停止官司,維繫檢調體系免於政治追訴的恐懼。
西諺云,不能又要擁有蛋糕,又要吃掉蛋糕;這就像魚與熊掌不可得兼的古訓,也像既要馬兒好,就要讓馬兒吃草的生活道理一樣,即若要維護統權,就不要覬覦治權;若要染指治權,便該放棄操弄統權。
除非馬英九要玩縱囚論,故意安排自己敗訴,來替司法體系的中立建立信用。不過,與其權謀假造司法中立,不如在追懲侯寬仁濫權,與兼任國民黨主席中擇一放棄。馬英九個人若兼得,“國政”必兼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