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17日電/聯合報“黑白集”專欄指出,李慶安雙重國籍案被起訴。在政治上,國民黨坐視此案喧騰近年才准其退黨,已受重創;如今,檢方起訴又出現究竟是“貪污”或“詐欺”的爭議,國民黨恐怕要再剝一層皮。
檢方認為,李慶安既違反國籍法,不得出任公職,所以“自始即不具公務員身分”;既不具公職身分,所以不構成“貪污”。接下來,李慶安既有雙重國籍,卻謊稱沒有,騙得公職,因此控以“詐欺”及“偽造文書”。問題是:倘是貪污,刑期七年以上,且應追繳不法所得;倘屬詐欺,刑期在五年以下,且不能強制追繳,須由議會及“立法院”進行民事訴訟。差別若此,遂生爭議。
這是一個“長蛇咬尾”的命題。若確定李慶安不能具有公職身分,自然不能課以貪污罪;但李若不能具有公職身分,其十八年公職的一切實際作為,又該作何解釋?反之,若認李具公職身分,但既謂其已違反國籍法,公職身分又如何產生?
再說,若認李是詐欺,則她十八年來用詐欺參與的一切議事,是否皆應因違反“程序正義”而全部失效?反之,倘若認為李的參與不生影響,而她既以參與議事領了薪水,則她“詐欺”了什麼?退一步說,李不論是否以詐欺取得公職,則她以公職身分領取薪水,而不是收賄斂財,能不能算是貪污?
去年四月,我們率先警告國民黨應及早處理李慶安案,就是認為其政治效應十分嚴重。如今該案又觸發如此複雜的法理爭議,恐非一般常識所能理解,國民黨勢必又要剝一層皮,而司法亦受池魚之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