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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沖對邱毅提出的“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草案認為,給予行政機關的權限太大。(中評社黃惠玟攝) |
中評社台北4月1日電(記者 黃惠玟)攸關二次金改弊案善後、救濟工作的“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草案今天上午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闖關,或許因為二次金改弊案太過沈重,不少“立委”對此案根本不願支持,“金管會主委”陳沖也明白表示,“金管會”不會提出對案。對於外界質疑金改弊案中發生的惡意併購問題,他強調,惡意併購就是“非合意併購”,這是法律所容許的,且全世界的法律都一樣。
財委會主席羅明才今天排“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草案,不過,在提案“立委”邱毅及“金管會”等相關單位完成報告後,會議一開始就面臨權宜問題的挑戰。國民黨“立委”林德福認為,這個案子應該要讓“金管會”提出對案後再審查,再說“法務部”都講了,有很多的弊案目前還查,在狀況不明的情況下輕率審不好,建議今天進行大體討論及詢答即可。
羅明才一度堅持此案已經在“立法院”擺很久,二次金改弊案也拖很久,外界對金改觀感不好,相關單位必須拿出作為,這也是提案人當初會主動提出的最大理由,他還舉“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券”一案為例指出,這個案子中涉及的假外資是“金管會”自己送給檢調的,但“金管會”做的,也不過如此,他要求“金管會”提出對案,以利此案的審查。
不過,陳沖則指出,草案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威力強大”,就目前民法的體制就有請求回復原狀的救濟手段,也必須由當事人提出,就算要另定救濟條例,也應該在憲政體制運作下提出,他建議,應該請“司法院”提出意見,如果“司法院”的意見認為此案可行,“金管會”再進行討論。
對於提出對案,陳沖表示,“金管會”的意見就是尊重現有的體制,若真要提對案,就可能不會讓委員滿意。
至於“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券”一案所涉及的假外資問題,陳沖強調,這確實是“金管會”移送到檢調的案子,而當初“金管會”也只是合理懷疑有假外資,所以才會移送,只是至今檢調偵辦還是無法證實那就是假外資,所以在上次起訴時,有關假外資部分並沒有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