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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史館”館長呂芳上。(中評社 資料照) |
他表示,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說《波茨坦宣言》(亦稱《波茨坦公告》)有效,當然代表《開羅宣言》有效,李克強的意思是說台灣地位已經決定了,當然是屬於中國的。可是1949年之前全世界確實只有一個中國,只是那個中國叫“中華民國”,1949年之後才會有兩個中國。
他指出,有些大陸學者、部分官員認為只要用繼承“中華民國”的說法就可以通,但“中華民國”還在呀!當時簽約的政府還在,條約也還由“中華民國”保存著,除非“中華民國”已經滅亡了。中共如果有誠意解決一中問題,真的希望兩岸未來有一個好的將來,那最好還是承認“中華民國”的存在,才有辦法化解問題。
邵銘煌說,要解讀這些條約有一個原則,就是所有條約都是環環相扣,不能單獨看某一個條約或宣言。首先是1943年12月1日開羅會議,這主要是討論二次戰後同盟國要聯合打敗日本,當時由中、英、美三國“元首”發表,要達成宣言裡最重要的目的即同盟國要聯合擊潰日本,而且規定日本戰敗後,要把在戰前所有竊取中國的領土,要歸還給中國。特別注意英文使用的字眼就是“竊取”,指的當然就是東北、台灣、澎湖。這是中、英、美三國“元首”共同發表,當然有國際法的法律效力,也收錄在外交條約集裡;國際上不論是條約、協議、宣言,其實都是具有國際法上的法律效力,只是締結的形式不同而已。
他指出,1945年7月26日英、美、蘇在俄國黑海附近的波茨坦開會,發表《波茨坦宣言》,這個宣言裡有好幾個條款,其中第8項就是說要確保開羅會議有效,等於要實現開羅宣言達成的共識,擊敗日本、中國的領土歸還給中國,這等於是一個保證,後來同年8月美國在廣島與長崎投下兩顆原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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