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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六點聲明(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10 21:26:51  


  中評社台北9月10日電/被控涉入司法關說案的台灣“立法院長”王金平10日回台,晚間8時在機場召開記者會,堅稱自己沒有關說。

  以下是王金平聲明稿全文:

  金平現在以嚴肅沉重的心情,宣讀以下聲明:

  一、司改會近年來每年都會公布一批檢察機關濫權上訴的案例,由於檢察官的草率失職,當事人的名譽、家庭、工作等等皆因此毀滅難以挽回。人民的痛苦,政府知道嗎?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政府有感覺嗎?人民期待司法改革,政府了解嗎?

  二、“立法院”於審查今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作成決議,為解決檢察官濫權上訴問題,建請“法務部”“高檢署”等相關單位,應就上訴情形,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改善專案報告,所以有關濫權上訴的問題,是“立法院”通案關切的議案,並非針對個案。因為有此決議,本人打電話給“法務部長”曾勇夫及“高檢署”陳守煌檢察長,目的是要提醒“法務部”及“高檢署”依法不要有濫權上訴的情形,沒有要求不要上訴,所以本人與曾部長及陳檢察長的通話,並非關說。

  三、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特偵組可偵查五院院長的部分只限於貪瀆案件,本件不是貪瀆案件,特偵組並無調查權。再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的行政監督權限,僅限於監督該檢察署,對於其他機關,並沒有行政監督權,亦即“最高檢”對“立法院”並無行政監督權。特偵組在未有本人說明的情形下,片面認定事實,趁本人出國期間,召開記者會,指控本人涉及司法關說之行政不法事件,等同未審先判,根本違反程序正義,特偵組實屬濫權。

  四、“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項明定“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的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八條也規定,監察通訊資料不得提供給其他機關或個人。無故洩漏或交付監察通訊所得的資料,法律亦明文規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我國”已通過人權兩公約,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本次特偵組提供監聽資料,顯然違法又違憲,對“我國”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努力,更是造成莫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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