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指出,“‘行政院長’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這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的明文規定,清楚規範了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互動原則。
她說,“行政院長”前往“立法院”進行施政報告,是“憲法”所課予的義務,更是尊重立法權以及憲政體制的表現。“行政院長”固然不能因“立法院”的抗爭,拒絕前往“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立法院”也不能杯葛“行政院長”進行施政報告,否則就是破壞“行政院長”履行“憲法”義務的行為。
李佳霏強調,憲政設計上,“立法院”可透過立法、質詢、預算審查等職權來監督“行政院”,這是台灣民主法治的基礎;但在野黨對江宜樺提出“先道歉、再報告”的前提要件,等於在野黨自行創設一個限制行政權的條件,此舉於法無據,不但逾越憲政分際,也破壞了“憲法”分權制衡的基本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