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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台婦援會結合全球力量 助慰安婦向日本討公道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15 01:21:04


台灣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康淑華。(中評社 倪鴻祥攝)
 
  婦援會從1992年起陸續透過發掘史料證明台灣慰安婦的存在,聲援慰安婦向日本求償;1996年1月,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發表慰安婦調查報告,建議日本應就慰安婦問題負起法律責任;台灣“外交部”發表聲明要求日本政府接受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建議,對慰安婦提出一次給付的個人賠償。

  1999年7月14日9名原台籍慰安婦在婦援會及8名日本人權律師協助下,向東京地方法院狀告日本政府,請求謝罪及賠償。東京地方法院歷經3年多的審理,開庭14次,於2002年10月25日駁回原告之訴。

  日本“最高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的主要三大理由,一是“國家無答責”,指國家因為戰爭而生的賠償責任具有公法性質,因此對戰爭所造成的個人損害,日本具有豁免權,無須對個人負責。二是“訴訟時效消滅和除斥期間屆滿”,指提起訴訟時間超過追訴時效20年以上,訴訟時效已經消滅。三是“個人非國際法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指台籍慰安婦對日索償訴訟是一種公法性質的訴訟,因此個人並沒有索償權。

  所謂“河野談話”,是指1993年8月4日有日本記者發現一份日軍文件顯示日軍曾經直接參與營運慰安所,當時日本內閣官房長長河野洋平未經國會批准,承認日軍在二戰期間強徵慰安婦。

  日本政府透過民間單位募資向慰安婦作補償,是指1995年7月,日本首相村山富士倡議成立亞洲婦女基金會,通過民間募款和政府資助的形式,向慰安婦支付約500萬日元賠償金,賠償條款規定慰安婦“若接受賠償,則放棄控告日本政府的權利,因此遭到各國慰安婦強烈抗議、拒領,亞洲婦女基金會於2002年5月停止運作,共有266人申請補償。

  大陸方面1996年2月山西省的慰安婦向東京地方裁判所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謝罪、賠償;2007年(平成19年)4月27日,最高裁判所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告二戰時被侵華日軍綁架和強暴的事實,但作為《中日聯合聲明》第五條所述的放棄請求權對象,她們不具有法律上的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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