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黨行管會回應媒體提問、說明不黨黨產處理條例。(中評社 倪鴻祥攝) |
依照初審通過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其中第一條就規定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第四條之二指附隨組織為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的法人、團體或機構。第四條之三的受託人。
換言之,會出事的不會只有國民黨,還包括過去與國民黨密切相關的婦聯會、救國團、紅十字會,以及全台各縣市成立的大小服務、慈善等社團、協會等。
草案第二條規定“行政院”成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等於行政權強制介入,且球員兼裁判,有清算鬥爭之嫌。
第四條之一規定,所指政黨為1987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勘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明指適用政黨對象只有中國國民黨。
第五條規定,政治、附隨組織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政黨、附隨組織自1945年8月15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價額取得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雖於本修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第八條規定必需在6個月內主動申報財產,包括所有動產、不動產。已處分、財產移轉者也要呈報所得。
第十條規定如果依期內未報被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草案規定明顯為“有罪推定”,違反法律“無罪推定”精神,且清算鬥爭範圍、對象全面擴大。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都明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擁有調查權、調閱權、傳喚訊問權,且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第十八條“不當黨產委員會”組織成員為11至13人,任期4年由“行政院長”派任,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依現行“立院”政黨代表比例推算,民進黨加泛綠時代力量,若再加上親綠個人、親綠社團代表,民進黨等於握有至少三分之二的票數,國民黨就算要求表決都會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