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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邱大展、胡文琦。(中評社 倪鴻祥攝) |
2007年12月19日陳水扁執政時,時任“行政院秘書長”陳景峻、“財政部”政務次長李瑞倉與“國有財產局”局長郭武博等人到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告訴,指控中影公司不當承接日產19家戲院,要求中影公司歸還,其中包括黨產會所指的新世界等3家戲院。
台北地方法院2010年12月判決國產局敗訴,判決書指出,當年“國有財產局”向中影追討新世界戲院時,中影出示歷史資料辯駁,訓政時期就是以黨領政,國民黨等於“中央政府”,屬於國家機關。“國防最高委員會”敲定,將國民黨的新聞、出版、電影、廣播事業於戰後接收的“敵偽財產”,以辦理追加歲出、歲入的方式轉帳給付國民黨。
判決書指出,新世界戲院是由台灣省黨部接收後,請中央黨部轉陳“行政院”撥歸省黨部經營,後再核定省黨部優先“價購”;但所謂的價款,卻是由省黨部編列一筆宣傳事業費用,當作抗戰時的損失與費用,再拿來抵付日產的土地價金。
判決書認為,國民黨當時就是“中華民國”,縱使有抗日損失,也應由國庫支出;但國民黨又以私人團體的型態,要求國家賠償其私人開銷。雖此問題用今天的法律來看,有許多不妥之處,但難用今天的法律去評論當年的不對,加上追訴期已過、涉及第三人權益,除非透過特別立法才能解決;難以認定國民黨取得日產有何違法,因此判決國產局敗訴。該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於2013年判決國產局敗訴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