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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草案今將在“立法院”三讀,政黨補助款門檻玄機大。(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1月10日電(記者 倪鴻祥)《政黨法》草案經過多年研議,今天將在“立法院”院會進行二、三讀。一旦通過後實施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的政黨,即不得以同一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從事活動。其次,依11月7日朝野協商共識的版本,政黨若從事或投資營利事業,將處罰新台幣500萬以上、2500萬以下,經限期停止經營或投資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院”7日朝野協商《政黨法》草案,共有三個條文未達共識,包括政黨補助款門檻、政黨名稱登記是否該正面表列限制有違公序良俗的名稱等,主持協商的“立法院長”蘇嘉全決定交今天院會裡處理,一旦朝野再無共識就交付表決,屆時法條如何規定,將視民進黨團態度而定。
草案其他條文,都已經過朝野協商敲定內容,不需再協商或交付院會表決。
草案裡對於小黨影響最大的,在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得票率達3.5%的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在《政黨法》草案裡該維持3.5%,或降為時代力量黨主張的2%,還是降為國、親二黨都主張的3%。
若門檻降為2%,可以增加小黨後續發展的機會,但民進黨內憂心,若降為2%,統促黨不排除也在補助之列。因此民進黨內有人主張3%,但不排除維持3.5%,預料今天院會表決決定。
草案裡待表決的條文除了規定政黨補助門檻外,還有二個條文是涉及政黨名稱登記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良俗,是否該以正面表列的方式明訂於法律條文裡限制登記。民進黨團及“內政部”都認為不需要正面表列,時代力量黨團與民進黨“立委”尤美女都主張刪掉“公序良俗條款”,若上午朝野再無共識,一樣會交付院會表決。
去年黨產會查扣國民黨產時,國民黨內曾有建議乾脆宣布解散後再重新成立國民黨運作,但依法規定,政黨宣告解散須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因此該建議不了了之。
《政黨法》草案規定,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政黨,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也不得以同一政黨之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或從事活動。
換言之“中國國民黨”若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即不得再以“中國國民黨”或“國民黨”登記並進行政治活動;若以“台灣國民黨”為名,但黨章、黨綱、宗旨都與“中國國民黨”相同的話,也不得登記運作。
至於什麼情況下政黨會被“憲法”法庭審理後宣告解散?是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政黨法》草案也規定,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若合併後設立新政黨,原政黨的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或設立的新政黨承受。政黨解散後由主管機關公告,若已完成法人登記的政黨解散,應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
若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內政部”有權廢止其備案。
台灣自1987年解除戒嚴、黨禁後,有關政黨的規範,只有《人民團體法》的“政治團體”專章,20多年來《政黨法》草案雖在“立法院”裡一再提出,但涉及國民黨黨產處理等複雜問題,一直未能完成立法,直到2016年《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單獨立法實施,國民黨產全部被查扣,《政黨法》草案才在內政、司法法制兩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初審,出現立法的契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