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第48條規定“總統”就職宣誓的誓詞是:“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憲法”規定了“總統”誓詞,也規定了“總統”的責任,與五院間就“國家”重大事件之溝通協調,此亦為“憲法”課予“總統”之責任。
因此,我一直強調本案是一件“憲法”訴訟;本案的核心,不只是“總統”權力的問題,更是“總統”責任的問題。也就是“總統”對“憲法”的承諾與對“國家”的責任。“總統”在“中華民國憲法”上擁有特殊的地位、責任與高度,是本案的前提要件。
更重要的是,依照大法官會議第585號解釋、第627號解釋,“總統”可以決定是否對外公開有關“國安”、國防、外交、犯罪偵查、與政府內部決策過程等資訊,因為這是“總統”身為“國家元首”,依照“憲法”第48條的責任,為實踐保衛“國家安全”與增進人民福利的“憲法”承諾,“總統”所必須擁有的行政權能,這項“行政特權”是“行政權固有之權能”,並不是“總統”擴權。這項特權只要是“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就可以決定公開或不公開。而不涉及指揮檢察系統辦理刑事案件,或不當干預其他機關之權責。
依照本案台北地檢署起訴的邏輯,“總統”及“行政院長”將沒有任何行政權可言,凡事先要請示檢察官,詢問“總統”所處理的,是否為偵查資訊,到時檢察官如果回一句“合法適當就好”,或是“等檢察官查完再說”,“總統”身負“全國”人民付託,這樣要如何執政?政府要如何運作?國政能這樣推動嗎?
最荒謬的是,本案台北地檢署的邏輯及主張,不只剝奪“總統”及“行政院長”的行政權,禁止“總統”與“行政院長”討論,甚至是禁止“總統”思考。“總統”及“行政院長”“討論”即將面臨的憲政風暴,怎麼可能會變成“洩密”呢?而所洩漏的“秘密”,居然就是柯建銘“立委”的司法關說醜聞!這一點,高院自訴案判決書也特別指出“總統”為“國家元首”,其任何決定,對“國家”社會及民生之影響,至深且鉅,不得不慎重為之,然智者千慮,難免一失,需有行政團隊輔佐,方能避免‘孤家’、‘寡人’1人擅斷之缺失”
也就是如此,我談釋字585號解釋,我強調本案是一件“憲法”訴訟,不是只為了我個人,而是為了“總統”及政府未來行政權的運作及效能。
我再說一次,釋字585號只是闡明“總統”在“憲法”上行政權的固有權能,並非賦予“總統”額外的權力。
“總統”當然要依“憲法”“治國”,依法律“治國”,依照“憲法”第44條、第48條、大法官會議第585號、第627號解釋所指行政權固有的權能治國。
依照本案所有的證據及事實,我無罪,請駁回檢察官上訴。
請確立“憲法”上“總統”的行政權限,請讓人民瞭解,在“中華民國憲法”之下,“總統”的權力與責任,讓未來的“總統”,能安心依“憲法”“治國”,依法律“治國”,再也不必面對類似本案的無謂糾纏,既妨礙“國家”政務的推動,也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謝謝庭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