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胞“大陸化”,兩岸“同質化”,是當前融合發展中較有代表性的觀點。 |
中評社╱題:兩岸融合發展中的幾個理論問題 作者:李秘(上海),上海市公共關係學院副院長
促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讓更多的台灣人分享大陸發展機遇,是習近平總書記對台工作重要思想的核心內容之一,也是對台工作的一項長期任務。近兩年中央有關部門陸續推出的各項政策,包括“惠台31條”措施,都體現了融合發展的思維。但是,我們目前對兩岸融合發展的理論研究還很不足,這不利於我們把握融合發展的本質,不利於我們在政策實踐中進行準確拿捏。
一、融合發展屬於和平發展的範疇還是和平統一的範疇?
融合發展屬於和平發展的範疇還是和平統一的範疇?這是確定兩岸融合發展性質和內容的首要問題。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從融合發展提出的背景來分析。2008年之後,兩岸關係進入和平發展期,各項交流全面展開。大陸期待推動兩岸和平發展,實現和平統一;而台灣方面則只希望通過和平發展降低兩岸衝突的風險,並獲取經濟利益。由於彼此目標的差異,兩岸和平發展的表現是兩岸經濟聯繫更加密切,但民眾的心理距離並沒有因此拉近,對“一個中國”的認同感也沒有加強。為了克服和平發展的這個問題,大陸提出了推動兩岸融合發展,讓台灣民眾參與大陸的發展建設,將自己的福祉與大陸的發展連結起來,拉近兩岸人民的心理距離,增進兩岸命運共同體的觀念,為兩岸和平統一創造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講,融合發展是和平發展的一部分, 目的是為統一創造條件。
但是,兩岸統一很難複製香港的模式。香港回歸是通過中英談判來解決的。隨後,中央政府根據“中英聯合聲明”並徵求香港居民的意見後,確定了香港“一國兩制”的制度安排,香港特區隸屬於中央政府,但兩種制度之間是“井水不犯河水”。而兩岸在短時間內不易開啟統一談判來實現統一。另外,為了統一後台灣的長治久安,兩岸在統一後必須打破“河水不犯井水,井水不犯河水”的思維定勢。所以,兩岸和平統一的難度要高於香港,“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實施也難於香港。所以,統一後對台灣的各項制度安排不能等到統一談判再來協商確立,而必須在統一之前的兩岸交流互動中逐漸建立起來。
所以,兩岸融合發展,不僅是為統一創造條件,同時更要為統一後的台灣治理提供制度儲備,也就是要推動兩岸“事實統一”。從這個意義上講,兩岸融合發展並不僅僅屬於和平發展的範疇,它同時也屬於和平統一的範疇。我們在推動融合發展時要有戰略思維,一方面為和平統一創造條件,另一方面要為統一提供制度供給。
二、融合發展的主要方式是“界線跨越”還是“界線模糊”?
兩岸政治對立使得大陸與台灣之間形成一條人為建構的界線。這些年,大陸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日益成為新的全球經濟中心,越來越多的台企台胞到大陸來投資、就業、創業、學習和生活,成為一個新北京人、新上海人、新昆山人、新東莞人等等。如果用理論來描述這種融合現象,那就是“界線跨越”。 近一兩年来大陸積極出台政策,給予台企台胞“同等待遇”,鼓勵他們到大陸來發展。可以說,“界線跨越”是目前兩岸融合的主要方式。
但是,我們要看到,“界線跨越”是有局限的。儘管隨著大陸的發展進步,來大陸的台企台胞數量和比例都逐漸增長,但是這個增長是有上限的。即便大陸再發達先進,能夠到大陸來發展的台胞只占台灣人口的很小一部分,大部分台胞還是留在台灣。而且,這些跨越界線到大陸的台胞在逐漸適應了大陸的生活之後,他們與台灣的聯繫就會越來越少。所以,如果將融合發展僅僅理解為界線跨越,兩岸融合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可能會進入一個“瓶頸期”,難以繼續向前推進。這就限制了融合發展的內涵和效能,甚至無法通過融合發展實現和平統一。
所以,我們必須超越“界線跨越”,賦予兩岸融合更豐富的內涵。從理論上講,促進兩岸融合,除了“界線跨越”之外,更重要的是實現“界線模糊”,即淡化“在大陸”與“在台灣”的界線,讓島內台胞也能參與兩岸融合發展。
這次公佈的“惠台31條”一方面全面落實台企台胞同等待遇,鼓勵台企台胞到大陸來發展,另一方面也將“同等待遇”向島內擴展。台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千人計畫”;台灣同胞可以申報國家各類科研基金;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各類評獎專案提名涵蓋台灣地區;鼓勵台灣同胞加入大陸專業性社團組織和行業協會等等。這些措施,都不僅包括了在大陸的台胞,也包括了在島內的台胞。如果對這個政策進行理論表達,就是“惠台31條”突破了過去的“界線跨越”的思維,確立了“界線模糊”的新思維。通過淡化和模糊“在台灣”與“在大陸”的界線,讓台灣同胞擺脫界線困擾,參與兩岸融合發展,分享大陸發展機遇。
當我們把“界限跨越”作為兩岸融合的主要方式,那麼重點就是吸引台胞到大陸發展,兩岸的界線仍原封不動,大陸的經濟和社會制度也不必為此專門進行調整,只要對台企台胞開放即可。但是,如果兩岸融合的主要方式是“界限模糊”,那麼大陸要推動兩岸融合發展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進行相關政策調整和制度創新。
三、融合發展是要“去特殊化”還是尊重台胞特殊性?
兩岸融合發展是大陸主導,並通過落實台企台胞“同等待遇”來推動的。由此,一些人認為,兩岸融合就是促使台企台胞適應大陸的生活方式、社會制度和價值觀念,讓台胞“大陸化”,兩岸“同質化”。這是當前融合發展中較有代表性的觀點。
在理論上,首先必須明確,融合包含著同質化,追求著同一性,這是融合的內在要求。但融合的過程不僅包含同質化,也內在地包含了異質化,二者辯證統一。兩岸開放交流30年,不少台企台胞已經在大陸一些城市中穩定了下來,也逐漸適應了大陸的經濟體制、社會生活乃至政治制度。這就是兩岸融合中“同質化”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他們也形成了自己比較特殊的社會結構,包括建立了台灣人自己的朋友圈,組建由台灣人組成的社團等等。這些社會結構把“台灣人”與“大陸人”區別開來,滿足了他們對台灣風俗習慣、鄉土情感的眷戀。未來隨著兩岸融合發展的深化和大陸各省市台胞數量的增加,他們必然會建立更多的社團組織,形成獨特的社會結構。所以,兩岸融合一方面推動了同質化的進程,同時也伴隨著異質化的形成。這兩個過程都是台胞的內在需求。同質化助長兩岸一體化的大秩序,幫助他們融入大陸社會;而異質化則創造小秩序,緩解同質化給台胞帶來的壓力。所以兩岸融合發展的過程中,在追求同一性的同時,允許台胞保留其特殊性,實際上更有利於兩岸融合。
更為重要的是,保留台胞的特殊性,對於兩岸統一後實施“一國兩制”具有重要意義。“一國兩制”本身就是同一性和差異性的辯證統一,但如何實現這個辯證統一,不能等到統一之後再來進行制度設計,而必須在統一之前就進行制度探索。兩岸融合過程中保留台胞的特殊性,就能夠為統一後實施“一國兩制”提供制度經驗。
所以,融合發展不是簡單地“同質化”,更不是“去特殊化”。那種把融合發展理解為“去特殊化”的觀念,是一種片面的認識,也會給兩岸融合帶來困擾。我們應該摒棄同化主義的思維,建立辯證思維,在給予台企台胞同等待遇的同時,尊重台胞保持自己的特殊性。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忽視同一性和特殊性的內在張力。事實上,如何把握同一性和特殊性的辯證關係,如何防止特殊性被固化進而損害同一性,這是兩岸融合過程中所要解決的一個關鍵性問題。
從理論上講,兩岸融合首先展現的是同質化,然後才是異質化。差異性是以同一性為前提的,二者地位並不相同,同一性的地位要高於差異性。所以在理論上不存在差異性高於同一性的問題。而且在大陸整體快速發展、兩岸共圓中國夢的大環境下,異質化更難破壞同質化的進程。所以,融合發展不是要去除台胞的特殊性(包括一些特殊待遇),而是通過一定的制度創新,尊重台胞的特殊性,同時讓台胞的特殊性與同一性進行有效連結,讓二者處於一個和諧狀態。
四、融合發展是否應該包含政治融合?
目前兩岸融合主要是在經濟社會領域,而沒有涉及到政治領域。原因在於,由於兩岸政治對立,大家對於政治融合都抱有一些疑慮。但是這並不妨礙我們對此進行理論上的探索。
按照現代國家理論,國家是歷史共同體、文化共同體和政治共同體的統一,離開其中的任何一個,都不利於國家的穩定和統一。所以,在現代國家,公民權利和公民參與是形成共同體想像的關鍵因素之一。就兩岸而論,台灣同胞中國認同的流失,固然是“台獨”勢力操弄的結果,但更根本的原因是兩岸政治上的斷裂。要重建台灣同胞的中國認同,單純的經濟利益和社會交往是無法承載這個任務的。所以從理論上講,兩岸融合一定要包含政治融合。有了政治融合,“融合型統一” 才可能成為現實。而經濟社會融合只能為兩岸統一創造條件,卻不能直接推動兩岸走向統一,要實現兩岸統一必須採取兩岸融合之外的其他措施。
但兩岸政治融合並不容易。主要原因在於兩岸政治對立以及由此帶來的台胞政治身份的模糊。一般來說,在一個統一的現代國家,公民的政治身份都是非常清晰的,其權利義務也是很清晰的,一個人要麼是一個國家的公民,要麼不是。而且只要是一個國家的公民,不管其種族血緣、宗教信仰、文化習俗、歷史傳統有何不同,其政治地位都是平等的。但是對於台灣同胞來說,並不存在這樣一個清晰的政治身份。一方面,台灣居民在法律意義上屬於中國國籍,是中國公民。但另一方面,因為兩岸政治對立,台灣同胞還擁有一個與大陸在政治上對立的政治身份。由於台灣同胞政治身份的模糊、權利義務的不清晰,台灣同胞屬於中國公民的這個法律身份一直無法在政治上落實。這也是兩岸政治融合的一個很大的挑戰。
所以,對於兩岸政治融合,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怎麼做的問題。由於台灣同胞政治身份的模糊,兩岸政治融合並不是給予台灣同胞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麼簡單的問題。它需要在實踐中探索出更多的融合方式。實際上,大陸這些年已經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大陸政府部門參與對台灣同胞的治理,從中實現對台胞中國公民身份的認可;嘗試讓台胞以法團主義的方式參政議政等等。未來應該在制度創新和制度建設上著力,將這些探索予以機制化、制度化,不斷推動兩岸政治融合,向國家的完全統一邁進。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8年6月號,總第24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