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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廈。(中評社 洪德諭攝) |
中評社台北9月2日電(記者 洪德諭)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過去擔任公職期間因匿名替《壹週刊》撰寫社論,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2日做出申誡處分。公懲會書記官長林玉苹受訪表示,是否影響校長職務不是公懲會能回答,申誡的處分,對一般公務員來說將會影響考績。
管中閔當選台灣大學校長以來,先是因遴選爭議被“教育部”駁回遴選結果,遲至今年才勉予同意管中閔就任台大校長,在管擔任校長後,又被“監察院”認定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共3年,擔任“政務委員”、“經建會主委”、“國發會主委”期間,匿名替《壹週刊》寫社論是違法兼職並彈劾移送公懲會,公懲會在2日作出申誡處分判決。
判決出爐後,林玉苹向媒體說明,公懲會認為管中閔確實有經常、持續匿名投稿《壹週刊》並獲取稿酬的事實,除與本職的性質有違,更有礙其職務尊嚴,足以讓民眾覺得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員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已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因此有懲戒的必要,因此公懲會判決管中閔申誡的處分。
林玉苹也向媒體說明管中閔投稿的狀況,管在2012年2月6日擔任政務人員前,即應《壹週刊》邀請撰寫文稿,並匿名刊登於週刊專欄內,在2014年1月15日起擔任“經建會主委”、“國發會主委”仍繼續投稿行為,匿名稿件則是每隔一周刊登一篇共計27期,每期獲得新台幣2萬5千元稿費。
林玉苹指出,上述狀況有《壹週刊》前社長裴偉向公懲會證實,且有壹傳媒台灣分公司先後三次陳報敘明管中閔投稿所刊登的期別與給付稿酬可證實。
至於管中閔抗辯時稱社論是口頭邀稿,沒有任何書面契約,因此不是職沒有兼職可言,林玉苹指出,雖管與《壹週刊》未訂立書面契約,但管與裴偉有達成口頭邀稿的約定,管依約交付稿件,《壹週刊》也在稿件刊登後交付稿酬並被管接受,顯然雙方契約已和議成立,因此管的抗辯與事實互不影響。
林玉苹強調,若是長期固定持續以匿名方式投稿,並刊登於報章雜誌上,此應邀投稿刊登的方式是新型態的兼任業務,應為公務員借鏡,但只要不是經常及持續性偶一為之,行為不算兼任業務。
針對申誡的處分,林玉苹說,是否影響校長職務不是公懲會能回答,這樣的處分以一般公務員為例,將會影響考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