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1日電/網評:煽暴區議員違限聚令
來源:大公網 作者:季霆剛
由反對派自導自演的所謂“十七區特別區議會大會”通過“動議”,聲言要中央撤回港區國安法。另有區議員提出臨時動議,要求聯合成立“香港公民議政平台”,最後逾十區表決同意推動平台。這些行為嚴重違反了區議員的憲制角色。
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區議會選舉的參選人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擁護基本法是區議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違反基本法,都不可能履行區議會議員的職責。
全國人大通過“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政府公布實施。除非反對派區議員居於山洞,否則不可能不知此“決定”已經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既知“決定”已通過,亦知有近三百萬人簽名支持之強大民意,區議員故意舉行非法會議,是瀆職亦是有違基本法。
基本法第97條列明,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反對派區議員如今公然違反基本法,公然與全國人大通過的“決定”唱反調,召開所謂“十七區特別區議會大會”,提出情理法皆不合的“要求”,似乎是忘記了區議會的職能、區議員的權力都是由基本法賦予,區議員違反誓言、違反基本法的忘本行為,已經是違反其在參選時簽署的法定聲明,即沒有真誠擁護基本法,涉嫌觸犯《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104條的“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並可能觸犯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最高可處監禁7年。
而當日反對派雖然是租用私人場地舉行“大會”,但大會是事先組織,其間聚集的人士彼此間有互動,而且參與者之間並無相隔不少於1.5米距離,所以參與者亦涉嫌違反“限聚令”。
區議員違反誓言,政府需執法時該執法,應以司法覆核手段來維護議會秩序,免得讓不正之風繼續在社區中播散。
反對派操控的區議會近月已經變得不倫不類,甚有沐猴而冠之狀,逾越區會職權,妄談政制保安。筆者希望港區國安法頒布之時,亦是香港政制風清氣正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