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6月25日電/扁家4大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處陳水扁20年有期徒刑。特偵組15日收到判決書後,經分組研究,認為判決違背法令,今天下午將透過台灣“高檢署”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中央社報導,扁家4大案11日二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由一審無期徒刑,獲改判為20年外,包括子媳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親信馬永成等人,刑度皆獲減輕。特偵組在扁案判決後,立即與“高檢署”檢察官密集研商,並於上訴期限前1天(24日)完成上訴書。
據了解,上訴書共有50餘頁,分別就“國務費”、龍潭、南港、洗錢等案情違背法令之處詳加論述,包括扁、珍等10名被告涉案部分均提起上訴。
檢方人士指出,扁案二審所採用的法令,在判決書有多處矛盾、衝突。如“國務機要費”中馬永成假造犒賞清冊部分,判決主文認定違反“偽造私文書罪”,判決理由中卻認定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適用法律前後不一。
另外,二審法官採信陳水扁答辯,認為“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大部分已用於“機密外交”。檢方認為,機密工作若須以“機要費”支出,可由陳水扁指示依法動支,無須以私人發票或不實犒賞等方式,以“國務費”支付,二審在證據認定上明顯違背法令。
“檢察總長”黃世銘上午到特偵組,與所有檢察官就上訴書的細節做最後確認,預計稍晚呈送台灣“高檢署”,“高檢署”將在下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