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7月20日電/台灣蘋果日報今天刊登律師邱彰的文章,分析扁家在美國房產遭訴訟沒收以及陳致中參選議員事宜。文章主要內容如下。
最近美國政府經過民事程序,將沒收扁家在美國的兩筆房地產。對此,陳致中表示不解,他認為美國政府應該等他先把台灣的案子打完三審再說。在這兒想告訴他,美國政府所提出的“in rem”(對物之訴)程序,採取的是民事而非刑事官司;被告的對象是兩筆扁家的房地產,而不是扁家的任何“人”。
為甚麼美國政府會提起這樣的訴訟呢?因為美國對這兩塊房地產的所有權人沒有管轄權,例如:扁家維吉尼亞州的房子是由Pegasus Virginia LLC所擁有的,但Pegasus又是以黃睿靚做為受益人及董事的英屬維京群島的Avallo公司所控股,Avallo已信託給了一個位於尼維斯島的Knight Sqaure不可撤銷信託,其受託人則是另一家英屬維京群島的Global Fiduciaries Limited公司,扁家共把這筆房地產包裝在三個國家及五個法人之下,要解開層層面紗談何容易。
所以為了應付洗錢、毒梟、販賣人口集團及國際恐怖份子,美國立法建立了“in rem”的法律程序。 做為原告,美國政府所負的舉證責任是必須證明該房地產有50%以上的可能,是洗錢、賄賂等違法行為的果實;相對的,扁家則必須提出反證,證明它不是非法所得;扁家若不提反駁,並請法院展開民事聽證,房地產就會被沒收。
扁家如果辯解自己不知情或說自以為是合法的,都行不通;因為判定扁家是否知情的標準是其“應否知情”。根據扁家委託的財務受託人Stefan Seuss的證詞,陳致中一開始就告訴他錢是吳淑珍的;元大的馬維辰則做證說錢是他對吳淑珍行賄用的。既有馬維辰及Seuss的證詞,而在元大及扁家的帳號中,金錢的流向也得到確認,再對照扁家在事後不一的態度及說詞,他們對這些錢是非法所得應是知情的。
扁家手法難逃法眼
何況,美國法律也不准許個人把買房的程序設計成用來隱瞞或偽裝真實交易的性質、來源或所有權人,以逃避報告的義務。扁家並未向任何機關如“監察院”或國稅局報告這些所得,反而是將錢用海外信託的名義遮掩起來。扁家的動機及手法應該很難逃過美國法官的法眼吧!扁家現在所面臨的兩件美國之訴,應只是冰山的一角,因為Avallo只是扁家所利用的眾多紙上公司中的一家,而元大也不是向吳淑珍唯一行賄者。
今天冷眼看著扁家在做困獸之鬥,想起當年吳淑珍曾輕蔑的告訴我,“沒錢的人跟人家選什麼‘立委’!”真不知道吳淑珍有一天是否也會告訴陳致中,“快沒錢了,還跟人家選什麼議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