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2日電/台灣前“立委”李文忠被控參選第7屆“立委”時違反“選罷法”,指對手盧嘉辰用傳統方式買票,“最高法院”今天判李文忠8個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由於刑度無法易科罰金,李文忠須入監服刑。
根據法院判決,李文忠2008年1月間競選第7屆“立法委員”期間,在台北縣土城市傳統市場接受媒體採訪時,發表“我的對手當過市民代表、縣議員、市長,他選舉都用傳統方式,也就是買票方式,他還有一個太陽餅弊案,我的清廉則經過考驗”等言論,指對手國民黨“立委”盧嘉辰買票。
中央社報道,電視台當晚播出這段訪問後,盧嘉辰即控告李意圖使人不當選,散播不實之事,違反“選罷法”。一審時,法官認為,盧嘉辰及他的樁腳曾因涉賄選遭檢方調查,且盧擔任土城市長任內是否清廉、是否買票,攸關公共利益,李文忠沒有違法的惡意。
但二審認為,李文忠發表言論時,盧的案子還在偵查中,李指控對手“選舉都以買票方式”,是憑空捏造,使盧嘉辰意圖不當選意圖明確,審酌李文忠曾有妨害名譽前科,將他改判為8個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天將李的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