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睿靚說,只要發生在「陳」家人身上的事,都變的光怪陸離,支持者一定要相信陳家。(中評社 張啟芳攝) |
中評社高雄11月16日電(記者 康子仁、鄒麗泳)台灣《壹週刊》爆料扁子陳致中召妓,被陳致中提出民事訴訟,控告《壹週刊》損害名譽,要求回復名譽和求償200萬元案,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今天宣判,法官認定陳致中召妓所使用的0953開頭電話,與他平日慣用的0958電話,兩者交互使用頻繁,而且都是在同一個基地台,再加上陳致中拒絕提供住處的監視器紀錄,4次開庭又拒不到庭,認定陳致中的確有召妓事實,判決陳致中敗訴,還必須負擔訴訟費用。
陳致中在法院判決之後,上午11時許在妻子黃睿靚陪同下,在競選總部召開記者會,他高聲喊冤,請選民用選票還他公道,黃睿靚紅著眼眶強調,陳致中不會召妓,簡要表達後便轉身離去,沒有接受記者提問。
高雄地方法院經過調查,陳致中0958開頭的手機Sim卡有四次使用召妓的手機通話,召妓的行動電話門號也有24次使用陳致中的手機通話,兩支手機交互使用非常頻繁,而且依照通聯紀錄顯示,兩個門號與他人通話或接受簡訊時,所在的基地台位置相互吻合,法官因此認定這兩個門號都是由陳致中使用。
其次,高雄地方法院曾經在2010年7月30日依照《壹週刊》聲請,前往陳致中住所要扣押監視錄影紀錄,當時陳致中不願意配合拒絕提出,後來在本案審理過程當中,《壹週刊》請求調閱錄影紀錄,法院在9月3日再度發文,請大廈管理委員會配合提出錄影紀錄,因為錄影資料已經被自動覆蓋,所以無法證明陳致中所述的情形。
洪能超認為,這是對陳致中有利的證據,他竟然不願意提出,顯然與常情有違,而且法院連續4次開庭,都通知陳致中請他到場,到法院說明車輛和手機使用情形,以及99年7月2、3日行程,但陳致中都沒有到場,沒有具狀,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所言為真。
法官綜合上述各點,認為陳致中雖然因為壹週刊的報導,導致名譽受損,但陳致中所為應該受到新聞自由的保障,因此陳致中之訴和假執行都予以駁回,訴訟費也由陳致中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