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6日電/陳水扁涉及龍潭、買官案被依貪污罪判刑確定,各被判處11年及8年有期徒刑,台灣高檢署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訂應執行刑,上午裁定出爐,扁應服刑17年6月。由於發監前,扁已服刑的714天,這部分可以抵扣,因此,監所人員計算,陳水扁的刑期至2026年5月27日期滿。
聯合晚報報道,依法,扁在服刑一半刑期後,即有機會聲請假釋,不過,由於扁另有“二次金改”、“機密外交”、“國務機費”、“洗錢”多案審理中,任何一案確定後,法院必須重新裁定應執行刑,使得扁無論刑滿日期、是否可申請假釋,全部充滿變數。
此外,龍潭案中,陳水扁被判處併科罰金刑1億5000萬元確定,買官案中,被判處併科罰金刑500萬元確定,總罰金刑為1億5500萬元,高檢署執行科也一併聲請訂應執行刑,高院上午裁定“酌減”罰金,扁只併科罰金1億5400萬即可。
高院裁定主文指出,陳水扁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4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陳水扁本月2日發監桃園的台北監獄,高檢署同一天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訂應執行刑,陳水扁的2件貪污案有期徒刑總和是11年加8年的19年,應執行刑度在11年以上19年以下即屬合理,高院上午將陳水扁“減刑”1年6月,引發爭議。
有檢察官即指出,龍潭案、買官案的確定刑度是由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如果是最高法院法官自訂應執行刑,減刑1年6月較合理,但由其他未審理案件的法官訂應執行刑,“一下子就減了一年半,似乎多了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