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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輝南訪“國安人員”近身保護。 (中評社 鄒麗泳攝) |
1991年4月份第一次的“修憲”,透過“增修條文”順利讓“萬年國會”走入歷史,“憲法”增修條文的第十條為兩岸“人民交流”所產生的相關法律問題,建立“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的法源基礎,規範的對象則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人民”。李登輝強調,這是對“國內法”的立法授權,並不是對兩岸關係的政治定位。
他說,兩岸政治定位關鍵是,當年4月30日,我宣布自5月1日零時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他強調,“不以武力作為謀求國家統一的手段。”未來“將視中共為控制大陸地區的政治實體,我們稱它為大陸當局或中共當局”,明確說明兩岸是各自獨立的“政治實體”。不論是“增修條文”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不是針對“國家定位”的“制憲”立法,領導者不能便宜行事,黑白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