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21日電/扁家四大弊案中,龍潭購地、二次金改案,“最高法院”都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總統”的權力,不僅是“憲法”所列舉的職權,而是對政策有“實質決定權”。“最高法院”昨天的判決,無疑完全否定判二次金改案無罪的一審北院法官周占春的法律見解,也宣示“總統”職務行為具“實質影響力”成為法界主流見解。
中國時報報道,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昨天表示,尊重“最高法院”判決,並感謝支持檢方的法律見解。陳宏達說,高階公務員索賄行為相當複雜,若以“列舉職權”的狹隘認定,恐不符公務員貪污運作模式,因此“最高法院”對扁案採用“實質影響力”的見解,勢必讓政府日後更能有效執行肅貪,並建構起嚴密法網。
“最高法院”廿日就二次金改案中,扁收受元大馬家二億元部分,再次採用了“實質影響力說”,將扁依貪污罪重判;“最高法院”認為,“總統”對甈F院各部會重要人事有決定權,各部會重大政策的決定,也需與“總統”商議並經其首肯,“總統”的影響力並非僅限於“憲法”例舉的事項而已。
因此,扁收了元大馬家二億元,利用“總統”對國家重大財政、金融政策的“實質影響力”,干預元大併復華案,使該合併案可以順利通過,構成職務上收賄的貪污罪。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有關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的解釋,固然法律有其侷限性和定義。但近來司法實務的見解,是採實質影響說,亦即公務員在法律上的權限,即使不是他當前負責的具體事務,但在執行職務時,只要具體實質影響力,也算是職務上行為。
法界指出,“實質影響力”是“最高法院”的主流見解,在類似貪瀆案中,也以此為理由發回高院更審時,要求審酌是否觸犯職務收賄罪。“最高法院”昨日採“實質影響說”作為扁珍收企業款項、從中介入關切銀行併購案的論罪依據。如此見解,勢必會對法官類似案件的裁判形成重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