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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NCC擬重手打擊地下電台 可處2年徒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23 21:49:05  


  中評社台北9月23日電/台灣的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經許可設立的非法電台、電視台,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到500萬元罰金。

  中央社報道,NCC副主委陳正倉表示,過去取締地下電台,對負責人罰責過輕,以致人頭猖獗、捉不勝捉,無法收到取締效果,因此修法增訂廣電法第45條之4罰則,對未經許可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負責人,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到500萬元罰金,且可沒入取締所得器材。

   除增訂罰則,為將地下電台納入正軌,NCC還將廣播、電視執照取得方式由原先的“申請許可制”改成“評審、拍賣、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取得廣播、電視證照。

  陳正倉指出,NCC目前規劃可釋出155個低功率電台,其中22個公益電台將採審議制,學校、弱勢團體有意經營公益頻道,都可提出計劃審議;其餘133個電台規劃供商業使用,會以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讓民間人士取得經營權。

  NCC也修法配套,以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廣播、電視執照者,執照有效期間由目前6年延長為9年,公益頻道仍維持6年;對廣播、電視業者評鑑由現行2年一次改為3年一次。

  陳正倉說,NCC會在10月中旬召開“廣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廣徵各界代表意見,完成相關程序後盡快送“行政院”院會、“立法院”審議,盼盡快將現存100家到110家左右地下電台納入管理,終結亂象。

  除了通過廣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外,NCC也決定通盤檢討現有的手機號碼核配措施,考慮核配門號時對電信業者加收費用,改善手機門號有666、999、168 等特殊號碼被業者挑出另行標售獲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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