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4月9日電/陳水扁兒子陳致中涉及在瑞士洗錢,被瑞士聯邦檢察署查扣“海角七億”,依瑞士“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IMAC)規定,陳致中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犯罪被害人”,法界人士分析,陳以犯罪者名義聲請返還這筆巨額贓款,恐不會被瑞士裁准。
聯合晚報報道,承審扁案的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鄧振球日前開庭時透露扁是否在二審宣判前交保,前提之一是要求扁家將“海角七億”匯回,由瑞士“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內容分析,無論陳致中是否有心以錢換父親自由,都無力主導局勢。
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日前在扁案審理庭中與吳淑珍、陳致中母子就匯款回台灣之事法庭中對嗆,特偵組主任陳雲南說,“特偵組已依法與瑞士交涉,結果如何,目前不適合對外說明。”
不過,依瑞士“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74條a款就外國請求將瑞士扣押或凍結之財產返還,規定瑞士主管機關於接獲外國主管機關請求時,得將先前財產返還,讓請求國得以執行沒收或發還給“被害人”。
同法33條a款規定,若財產移交僅能依請求國可執行之終局裁判(確定判決)始能為之,則該財產將維持被查扣之狀態,直到終局裁判被宣告。
至於瑞士在何種情況下會否決返還贓款的聲請?瑞士“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74條a款另有相關規定,即除非財產屬於被害人所有、財產所有人未牽涉犯罪、被扣押財產沒有在瑞士有訴訟等等。
本案而言,陳致中不是“被害人”,並涉洗錢,並非適格的聲請人;若責任轉由特偵組承擔,則會面臨必須等到洗錢罪確定後才能做。因此,無論特偵組或陳致中任何一方,想要在扁案二審宣判前將“海角七億”匯回台灣,都算是“不可能的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