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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前)涉“國務費”、南港、洗錢等案,台灣高等法院26日更一審宣判,陳水扁被控“國務費案”貪污部分改判無罪。中央社 |
中評社台北8月28日電/扁珍弊案“國務機要費”部分,高院更一審逆轉,曾於一審判為無期徒刑的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改判無罪;高院合議庭也認定扁有偽造犒賞清冊及洗錢等犯罪行為,判處二年八月徒刑;也認定珍在南港案中收賄九千萬元,科以十一年六個徒刑。聆判之後,扁露出笑容,“總統府”表示尊重司法,特偵組則已有意再提上訴。
合議庭在判決書中,痛責扁珍二人違背“國法”,卻仍以扁八年“總統”任內機密外交與犒賞饋贈支出多於檢方起訴詐領“國務機要費”是“支出大於收入”,判決無罪。既未說明“國務機要費”是否就是首長特別費,也未區別兩者有何不同之處,是否應予不同之處理。此項判決會引起高度質疑,並不令人感到意外。
中國時報社論說,我們對於此一無罪判決極感訝異,但不欲在此從事法律見解誰是誰非的論述,仍然將之留給未來司法程序進行論斷。所要指出的是最近“總統”大選中,成為爭辯的司法改革議題,已可從此案的逆轉,看出重大的端倪。
以扁珍如此受到矚目的案件,“國務機要費”部分從遭到起訴迄今,已歷數年,仍然脫不開司法為人詬病的“一審重判,二審變輕,三審發回,更審無罪”老的戲碼。我們無意率爾定下結論,說是更審無罪的判決不對,但是如果更審判決為是,則原審包括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判決就必然為非;如果原審的判決為是,更審的判決就必然為非。法院判決因審級而翻來覆去,司空見慣;所顯示的真相就是,上級審法院裡的法官,撐著審判獨立的旗號,卻將司法的公信力,自我踐踏、踩在腳底而不以為意。其結果則是,法院不論怎麼判決,都不可能證明自己的判決具有公信力,反而足以證明法院的判決不會具有司法公信力。台灣的司法普遍缺乏公信力,確是事實;也只能說是法院自食惡果,怨不得別人。
“國務機要費”的性質孰屬,問題的源頭當然在於立法的模糊,可是對於模糊的立法毫無解決問題的能力,則是司法的寫照。當年檢方內部歧見叢生,不敢統一見解,民眾看在眼裡,罵不絕聲;現在到了法院,又是一樣的今是昨非,既無擔當,也說理無力。這次是更審的高等法院否定了原審的高等法院,同樣是高等法院法官,有沒有人應該感到羞慚?後面的判決推翻前案見解,明知十目所視,千夫所指,該不該交待一下前審錯在那裡,代表高等法院的同僚向社會說聲對不起?法院的判決翻來覆去,卻從來不知應向社會道歉,法院如此不重視判決的尊嚴與信用,司法改革是不是應該處理?
社論指出,尤其令人不解的是,“國務機要費”的性質應該是個法律問題,本案是已從“最高法院”發回的案件,“最高法院”乃是法律審,為什麼要將法律問題發回給高等法院更審?如果“國務機要費”的性質與特別費相同,可以用收支相抵的理論認定有罪無罪,“最高法院”不是早該判決無罪嗎?“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卻不就該予釐清的法律問題先為釐清,算是盡到了終審法院的責任嗎?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除了駁回上訴以外,就只會發回更審,極少廢棄原判而自為判決的例子。單從此點,已可看出必須改革的道理:高等法院的判決難道從無事實認定無誤,但是法律見解錯誤的情形?只知道核定或發回的“最高法院”,沒有任何荒廢職務之處嗎?難道不是該由司法改革列入檢討的重大問題?
從社會矚目重大的司法判決中,司法的公信力總是灰頭土臉,既經不起辯論,也經不起考驗。過去十餘年來,司法改革進步有限;現在又到了“總統”大選的季節,政治力雖然不該干預審判個案,但絕不就等於可對司法改革無能為力。“總統”選舉的候選人,何不專就司法改革的議題來場辯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