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7月17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扁家成員涉嫌在“國務機要費案”中作偽證案,今天偵查終結,檢察官林漢強將吳淑珍、“扁家二代”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連同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5人全部提起公訴。
被起訴的5人中,以陳幸妤最受矚目,陳幸妤因偽證案被起訴後,形同扁家上、下兩代全部因陳水扁涉貪案件遭到法律偵處,無一倖免。
聯合晚報報道,檢方指出,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三人於6月22日出庭時,一開庭即坦承是受到吳淑珍的教唆,才供述不實,他們都向檢察官表示“很後悔作偽證!”並簽署自白書,檢方認為,他們符合“在審判確定前認罪”的法律要件,起訴時,請求法官予以減輕其刑。
至於吳淑珍為自己涉入的“國務機要費案”涉教唆子、女、婿作偽證,到底有無法律責任?檢方研究“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後認為,如不追究吳淑珍的責任,等同變相“鼓勵”涉案被告教唆證人作偽證,妨害司法發現真相,調查中另簽分吳淑珍為教唆偽證罪的被告。
起訴書指出,陳幸妤、陳致中分別在06年間前台灣“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檢察官陳瑞仁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兩度前往作證,就扁如何核銷“國務機要費”發票部分證述,雖供後具結證詞,但證詞虛偽,趙建銘則是一度作出不實的指述,都觸犯刑法偽證罪。
檢方強調,陳幸妤與陳致中兩次作偽證,在法律上應視為“接續犯”,雖有二個行為,但毋需一罪一罰,只能偵處“一個犯罪行為”,台北地檢署的法律意見,加上陳幸妤姐、弟作證的對象為他們的父母,未來審判時將有助於他們向法官請求緩刑宣告。
有關陳敏薰涉案部分,檢察官調查認為,陳敏薰08年12月4日在特偵組就扁案的證詞,與她今年4月2日在台北地院扁案審理庭中的證詞不合,陳敏薰開偵查庭時沒有認罪,辯稱是特偵組誤解她的原意,但她的說法未被檢方採認,因此一併被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