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7月21日電/陳水扁因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其聲請停止羈押陳水扁之裁定,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今天下午公告裁定主文,認為陳水扁不正常進食所致身體不適、足痛或冠狀動脈鈣化,尚未達非保外就醫顯難治癒之要件,因此裁定“抗告駁回”。
高等法院裁定理由中也表示,原審裁定認為陳水扁持續阻礙、干擾訴訟進行等情事,一再說明,經核均非無據,同時也指陳水扁“自認係緘默權、訴訟權之行使云云,容有誤解”。
高等法院認為,原裁定就執行羈押後如何認定陳水扁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既已論敘其判斷之心證理由,所為裁量及判斷又無違經驗及論理法則,陳水扁即不得任意漫指為違法,直指陳水扁“徒憑己見,泛指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