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11日電(記者 俞雨霖)陳水扁貪腐案的一審判決在即,司法界預期可能重判無期徒刑,陳水扁則仍舊全力為自己開脫,堅稱沒有貪污,更沒有犯罪,但是幾十億新台幣的錢被洗到海外,總不能視而不見,結果陳水扁想出了一個具有高度創意的“社會文化罪”,在解釋這些錢的性質。
說白了,陳水扁提出“社會文化罪”,主要目的在解釋他們陳家洗到海外的一大筆錢,是基於台灣社會文化習俗收的錢,如果這種行為是一種罪,那麼是整個社會的罪、是傳統文化的罪。在陳水扁貪腐集團的界定裡,台灣這個社會搞政治收獻金是很自然的事,用權力換取利益也是最正常不過的事,財團有錢捐獻,當權者便宜行事,也理所當然,反正拿人的錢手軟,這是社會的慣例,也是文化的傳統。
由此推論,如果當權者依照過去的社會慣例、傳統文化習性向企業家收錢,有時候暗示一下,偶而恐嚇一下,也不足為奇,當權者是沒有罪的,他只是依循社會、文化傳統與慣例而已。
如果再更扼要的說明陳水扁的“社會文化罪”是內涵?可以這麼說:一、陳水扁拿錢沒有罪;二、如果陳水扁有罪,那一定是台灣這個社會有罪;三、如果陳水扁有罪,那一定台灣的文化有罪。所以,結論是陳水扁沒有罪,如果陳水扁真的有罪,那是台灣的社會習俗、台灣的傳統文化使他犯罪,因此罪在台灣的社會與台灣的文化,台灣人的列祖列宗都脫不了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