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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法官轟扁:一人貪戾,一國作亂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11 18:44:19  


 
  又被告吳淑珍身為被告陳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體上之殘疾,固甚可憫,然其曾任“立法委員”,當知“國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卻於被告陳水扁獲選擔任“總統”後,以“總統”夫人之尊,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權勢地位,獲取鉅額私利,公款私用,又與民間企業主往來,失所分際,將被告陳水扁之“總統”職位限縮於財團豪閥之服務,身為臺灣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賄賂維繫家業,其餘企業更不必書,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

  合議庭認為,陳水扁夫婦於2006年間“國務機要費案”爆發爭議後,不知以民意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窮盡“總統”之權力,以可操縱之“國家”行政及黨政之力,大肆進行全面性之滅證、偽證、串供。

  被告陳水扁明知已咎,卻以前朝不法在先,發動轉型正義攻勢,企圖合理化自己惡行,藉以逃避司法之偵查及訴訟進行,即便卸任之後,仍以過往豐厚人脈及殘存權力繼續為之,從不間斷,又被告陳水扁秉其權勢,視社會基柱之法律為無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預,不願循正當訴訟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擾司法,不論法律、證據,不提自家異於正常收支之鉅額資產,言卻必稱司法迫害云云,顯然對犯罪明確已然自知,僅僥倖圖政治勢力介入解決而已。
  
  判決書痛批陳水扁,身為法律人,卻視司法為玩物,甚屬不該,其2 人行止均對司法信譽破壞至深,及其2人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咋舌、犯罪之手段及違法義務之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況,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合計新台幣5億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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