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17日電/台“監察院”公布最新一期廉政專刊,指“行政院長”吳敦義參選第七屆“立委”時,收受政治獻金有瑕疵遭到罰款。吳敦義上午表示,2007年他擔任國民黨秘書長,確實被罰20萬元及繳庫50萬元,但捐款人被罰得更多,罰了200萬元,他雖然“捨不得,但還是要依法處理”。
聯合晚報報道,“監察院”公布最新一期廉政專刊,吳敦義參選第7屆“立委”時,收受一筆新台幣50萬元現金捐贈,未依法用支票或經金融機構匯款,被處罰鍰20萬元,政治獻金全數沒入。
吳敦義上午參加“願景100教育雲端”2010全台教育基金會年會,會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2007年選第七屆“立委”時,他擔任黨秘書長,都是依規定辦理申報政治獻金;當時很多人會違反規定,主要有三種狀況,包括公司賠錢、外資超過一定比例、超過10萬以上要用支票,不能收現款;他都依照規定辦理,都有去申報,“我也繳回了70、80萬元”。
吳敦義說,他被罰了20萬元,繳庫繳了50萬元,捐款人被罰的比較多,有200萬元,“當然是捨不得,但是要依法來做”。
媒體問及是否覺得罰太重?吳敦義說,規定是這樣,誰知道捐款者公司有賠錢,人家捐了50萬元、100萬元,又不能問他公司是否賠錢,也許有公司賺了10年,但捐款那年之前卻賠錢,“規定既然訂了,就要遵守法律”;他接到“監察院”通知後,已經去繳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