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3月10日電/兩岸通婚頻繁,大陸配偶父母親來台停留期限可望放寬。移民署表示,陸配父母親來台探親,停留期間擬由現行2個月增為3個月,若陸配懷孕7個月以上或坐月子,得延長為6個月。
中央社報道,台“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製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未來大陸配偶父母親來台探親停留期間規定,由現行停留期間2個月放寬為3個月,但不得辦理延期,且每年來台不得超過2次,共計6個月。
草案也修訂,大陸配偶有懷孕7個月以上或坐月子的情形,則其父母親探親停留期間得延長至入境翌日起6個月。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陸生來台就學及兩岸學術文化交流需要,這次增加陸生親屬來台探親相關規定,規定來台就讀2年制副學士班、學士班的陸生父母,以及來台就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的陸生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得來台探親,並增訂上述對象在台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5日,且不得申請延期的規定。
配合兩岸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新修訂的辦法中也增訂大陸經貿投資經營管理者父母來台探親的配套措施,放寬部分對象家人來台探親的規定。
放寬對象包括:陸方駐台機構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航空(運)公司駐點人員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及大陸地區部分經貿專業人士種類的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