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醞釀了多時的中國國家稀土戰略正在提速。 |
中評社香港10月19日電/美國《僑報》10月17日載文《中國對日“稀土反制”符合國際法》,摘要如下:
據報道,中國連續3周停止向日本出口稀土引起美國和日本的不滿。日本經濟產業大臣大田章宏(Akihiro Ohata)12日說:“中國對日出口稀土礦物狀況還沒有恢復正常。如到本周末,問題得不到改善,日本將採取措施,包括與中國進行直接談判。”更有日本官員表示,如果中國對日本的稀土出口還不恢復,他們將會上訴到世貿組織。
其實,對於日本的相關舉動與措施,中國可不必在意,因為中國就稀土出口所採取的限制措施,是針對日本所採取的反措施,完全符合國際法中有關反措施的定義與條件。
根據習慣國際法和國際法委員會2002年通過的《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相關規定,反措施是受害國為了促使不法行為國履行其義務而採取的對抗性措施。此種對抗性措施儘管不符合受害國所承擔的對另一國的國際義務,但由於其目的是為了對抗另一國的不法行為,因此,受害國行為的不法性就此得到解除。換言之,反措施儘管是一表面非法的措施,但由於另一國的非法行為在先,因此反措施的不法性就因此得到解除。中國對日本所採取的稀土出口限制措施,正是這樣一種反措施。
日本存在一個在先的不法行為。眾所周知,釣魚島屬於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漁船在屬於本國領土的海域附近從事捕魚活動,這完全合法。日本巡邏艦在此海域“執法”,本身就是非法的行動,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侵犯,更何況還在此海域干擾中國漁船並對中國漁船適用日本國內法進行處置。其非法性不僅明顯,更是公然對中國領土主權的粗暴侵犯。日本相應行為的非法性毋庸置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