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31日電/陳水扁高度關注的聯電和艦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31日二審駁回檢方上訴,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都獲判無罪,背信罪部分定讞、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可再上訴。
中央社報道,判決書摘要中指出,檢察官認為宏誠創投員工鄭敦謙與曹興誠、宣明智有所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但是高院認為檢察官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舉證程度並不充足,也未能舉證鄭敦謙與聯電公司有所關聯。另外,本案是否損害聯電公司財產或其他利益、聯電又有多少財產或利益損失,檢察官的公訴意旨也沒有具體舉證。
對於檢察官認為,曹興誠、宣明智以聯電公司的人力、管理技術、營業秘密、專利等資產,提供給和艦公司,使聯電公司的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但高院認為,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並沒有就這部分提出新事實或新事證,而原判決也已經就這個爭論點詳細論述。
因此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有關背信罪與商業會計法罪嫌,已經證明確定無可疑程度,檢察官上訴沒有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的積極證據,所以將上訴駁回。
對於被起訴,曹興誠曾表示,他事先有跟陳水扁報備過和艦案,當時陳水扁還答應要全力幫忙。他又“爆料”指出,2005年2月16日,即和艦案爆發第二天晚間,扁“派人”告知他不會有事,惟宣明智、徐建華等會有麻煩,而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在偵訊期間,也告知他可找前“總統府主任”馬永成“幫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