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6月18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今天針對陳水扁涉及貪污等案件做出裁定,合議庭認為,儘管扁家海外帳戶陸續匯回台灣,“被告及其家人是否有意使該筆資產滯留國外,伺機利用?殊值懷疑”,同時陳致中以及黃睿靜也有可能支配海外資產、扁曾身為“總統”深知逃亡管道,“仍有逃亡之虞”,裁定扁羈押期間延長兩個月。
合議庭認為,扁犯有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等14罪,業經6月11日分別量處14年、6年減為3年、2年減為1 年、12年、8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定數罪併罰應執行之最高刑度20年,另併科罰金部分所定之執行刑合計新台幣1億7千萬元,“堪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合議庭認為,扁與吳淑珍共同犯前揭貪污等罪,相關犯罪所得及用以漂白該等賄款之資產,經以洗錢方式匯往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資產評估價值合計約美金2242萬5000元等情事,同案被告陳致中雖早於2008年11月26日偵查時,即已表明願將該等資產匯至“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指定之帳戶繼續凍結等語,惟上開海外帳戶內資產截至本案宣判止,依同案被告陳致中、黃睿靚之同意而實際匯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指定之帳戶者,僅約美金1152萬9600餘元,堪認資產有未能完全匯回之延宕遲滯情事,“被告及其家人是否有意使該筆資產滯留國外,伺機利用?殊值懷疑”。
合議庭說,高院在二審宣判中,認定帳戶資產中與扁案相關之貪污及洗錢犯罪所得金額為美金859萬1850.11 元,該筆金錢雖可由上開已匯回台灣之部分執行沒收,惟其餘滯留之海外資產,則非將來確定判決執行效力所及,同案被告陳致中、黃睿靚仍有可能支配上開海外資產,參以被告與陳致中、黃睿靚為近親關係,該等海外資產自可供被告如潛逃海外時之生活所需。
合議庭更表示,陳水扁曾任“總統”,熟稔外交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知悉潛逃方法,而其因卸任“總統”身分所享之安全護衛,係基於禮遇及保護之目的,非為司法監管之目的而設,更無通報司法機關之權責等情,及審酌本院除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之重刑,更諭知鉅額之罰金刑,益增被告逃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上開事證均足認定被告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要件,因此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現階段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可資代替,為確保日後刑之執行,自有羈押之必要,原羈押原因既未消滅,應自6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