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9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增訂卸任正副“元首”犯內亂、外患、貪污罪一審被判有罪,就停止禮遇、縮減隨扈,陳水扁的禮遇金與事務費將遭停止。
中央社報道,原本的“禮遇條例規定”,卸任“總統”“副總統”如果再任公職、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或是喪失“國籍”、移居國外定居者,將停止禮遇。
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邱毅等人提案,將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改為“經一審判決有罪”,即停止禮遇。但如果經過三審定讞無罪後,禮遇金部分將補發,並自判決日起恢復原有禮遇,“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依此版本通過初審。
不過,為顧及卸任正副“元首”安全,國民黨團提出修正動議,規定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仍供應安全護衛2至3人,但如果經過判決確定者,停止供應安全護衛。
雖然民進黨團反對這項修法,但是經“立法院”院會表決,國民黨在人數優勢下,還是通過國民黨團的修正動議,其餘則照吳育昇版本通過。
如果照原本規定,陳水扁擔任“總統”8年,禮遇期間除了參加大典外,期限也是8年,所受到的其他禮遇包括按月致送新台幣25萬元禮遇金、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費用,卸任後第一年為800萬元,第二年減為700萬元,第三年600萬元,第4至第8年均為500萬元、並提供保健醫療與安全護衛8至12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相關禮遇除了安全護衛縮減外,其餘部分都將因為陳水扁涉及貪污罪,二審遭判刑有期徒刑20年而遭到取消,但如果三審無罪定讞後,則可以再獲恢復。
民進黨團也在院會中提案,將“總統”、“副總統”卸任後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或是長期居住於國外的正副“元首”,也列入停止禮遇範圍,但經“立法院”院會表決,最終沒有獲得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