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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陳水扁的不法扭曲民主過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26 15:08:13  


  中評社台北8月26日電/陳水扁遭控洗錢等案,高院今天依洗錢罪各判扁及妻子吳淑珍2年徒刑。合議庭在判決書指出,許多鬥士以青春、生命換來台灣民主價值,但扁的不法扭曲追求民主的歷史過程。

  中央社報道,扁家涉及“國務費”、南港、洗錢等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將“國務費”貪污部分改判無罪,但扁仍因洗錢、“國務費”偽造文書2案遭判刑2年8月,珍則因南港等案遭判11年半。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時,認定扁將“國務費”、南港、龍潭等案的不法所得,透過人頭洗錢到海外帳戶,但由於更一審合議庭認定扁未貪污“國務費”;且珍在南港案被控收賄新台幣9000萬元,也因改以圖利罪論處,不算不法所得,合議庭僅認定2人將龍潭案的不法所得3億元,利用他人帳戶匯往海外。

  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指出,2008年8月15日是台灣民俗的重要節日—中元節,但扁在這天坦承匯出2000萬美元到瑞士當地銀行,對許多關心民主政治的人來說,將永生難忘。過去數十年來,許多民主鬥士用自己的青春、生命,換來今天台灣的民主價值,但扁的不法卻徹底扭曲追求民主的歷史過程。

  判決表示,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在95年12月6日將洗錢情資拿到“總統府”當面交給陳水扁,扁卻沒有斷然中止家族的不法,選擇掩飾、隱匿所得財物,埋下今天“第一家庭”幾乎所有成員最終均接受司法審判的種子。

  判決指出,台灣的司法走到今天,沒有人有法律特權,也沒人會受司法迫害,即使曾身為“總統”,仍須為自己的錯誤贖罪,為不法負責,面對司法審判,豈是一句“我不知情”可以帶過,這種辯解恐怕連扁都無法說服自己。

  合議庭審酌扁事前未能敦促家人守法,選擇背棄人民託付與期待,與家人共謀在國外洗錢,以圖切斷資金來源,逃避追訴、處罰,事後又推諉卸責,毫無擔當,判處他2年徒刑、併科罰金300萬元。

  合議庭指出,吳淑珍曾任“立法委員”,又貴為“第一夫人”,動見觀瞻,竟利用金融工具反覆匯洗,意圖掩飾、隱匿,判處她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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