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8月26日電/陳水扁已因龍潭購地案和陳敏薰買官案,合併17年6月發監服刑,由於原審都未論扁珍的洗錢罪,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進行更一審,高院上午依洗錢罪判處扁珍各2年徒刑,至於陳致中、黃睿靚夫婦涉犯的洗錢罪,刑度與二審相同,但併科罰金銳減到不到5百萬元,其中,黃睿靚一樣獲得附條件緩刑4年,緩刑條件應支付國庫的金額也從一審的2億元,大幅降為1千萬元。
聯合晚報報道,合議庭判決指出,在”國務費“認定無罪(不構成貪污),不發生犯罪不法所得的前提下,扁珍涉犯的洗錢罪僅剩龍潭購地案的洗錢行為,由於掩飾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的洗錢,併科罰金的上限為300萬元,扁珍只判併科最上限的300萬元罰金,龍潭案的洗錢金額美金689萬元,以及未扣案的新台幣1億元應予沒收。
判決指出,扁事前未能敦促家人守法,事中,又選擇背棄人民的託付與期待,竟與家人共謀於國外洗錢,以圖利切斷資金來源,逃避追訴、處罰,事後,又推諉卸責,毫無擔當,從重判處扁2年徒刑。
至於吳淑珍涉犯洗錢罪部分,更一審判決指出,吳淑珍身為陳水扁妻子,動見觀瞻,竟利用金融工具反覆匯洗,意圖掩飾、隱匿,一樣與扁判處2年徒刑。
黃睿靚 付1千萬換緩刑4年
有關扁家子媳部分,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合議庭認為二人為協助父母切斷犯罪所得,透過繁複的手段,以跨國掛名公司設立海外帳戶,層層挪移,因此判處陳致中1年2月徒刑,至於黃睿靚部分,合議庭認為她是因惑於親情致犯洗錢罪,事後也承諾願為公益奉獻,認為應已深知悔悟,不致有再犯之虞,因此讓她緩刑4年,緩刑條件應向公庫支付1千萬元。
註:龍潭案,扁貪污確定判17年6個月,執行中;珍也判17年6個月(因身體因素無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