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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清標遭判貪污罪刑定讞,他發出聲明稿表示尊重司法,但不放棄尋求法律途徑救濟。(中評社 黃筱筠攝) |
中評社台北11月29日電(記者 黃筱筠)“最高法院”昨依速審法減刑,判無黨團結聯盟“立委”顏清標、台中市議長張清堂各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定讞。顏清標以聲明稿指出,會計法針對首長特別費已經修法除罪化,對於“最高法院”認為他貪污罪刑確定,他深感遺憾,但尊重司法、坦然面對,絕不迴避。
遭褫奪公權確定執行後,顏清標“立委”資格將遭到取消。“立法院”方面則說,一切尊照司法決定,“立院”沒有置喙的空間。“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說,顏清標褫奪公權定讞,將自裁判確定時、也就是28日生效。顏清標的“立委”缺額,將擇期補選。
根據法院判決,顏清標、張清堂及秘書蔡文雄於任職1999年4月至2000年11月間,先後在多家有女陪侍的酒店飲酒、宴客、唱歌、跳舞,甚至帶小姐出場尋樂。
顏清標等3人被控將給付小姐的坐檯費、出場費等私人娛樂花費,向店家索取記載“便餐”名目的統一發票或收據後,以誤餐費名義在議事業務費項下報銷,詐領公款共500餘筆,金額高達新台幣1814萬多元。
顏清標表示,有關公官消費報銷,是循慣例,徵詢會計主任與主任秘書等人後,確信得以公費核銷後,才授權時任議會主任秘書得蔡文雄使用“議長顏清標甲章”辦理核銷相關事宜,絕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貪污犯行,且本案事實與政府首長特別費性質相似,乃歷史共業,之前“立法院”就針對民意機關首長就公關聯誼及業務費報銷、核銷等相關事宜,進行修法除罪。
他認為,“最高法院”仍判他貪污罪刑確定,感到非常遺憾,但他尊重司法,絕不迴避,也不會放棄尋一切法律途徑救濟,以平反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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