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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總統府”不同意馬英九赴港 附件說明全文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6-12 17:56:00


 
  一、對本申請案之建議

  考量上述因素,為維護整體國家利益,建議不予同意此次申請。惟不予同意其申請,並無阻撓馬英九公開演說或國際發聲之用意或可能。環顧往例,馬英九多次透過視訊會議方式舉行國際活動或會談,例如與歐洲議會議員視訊會議、與美國史丹佛大學“民主、發展暨法治中心”(Center on Democracy, Development, and the Rule of Law, CDDRL) 視訊會議、與美國史丹福大學合辦“紀念抗戰勝利70週年系列活動”視訊會議、與美國華府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舉行視訊會議等。

  另經查,香港某媒體亦曾於本年2月間來函,邀請馬英九於卸任後之7月下旬前往香港演講,經前“總統府”秘書長曾永權回函表示“惟以屆時恐尚未便赴港,……至前述活動可否以‘視訊’之方式辦理,並請參酌。”可知該等作法在馬政府任內的考量,在並不需親自出境之下,亦能達成發表演說的目的,似不啻為本案在權衡相關風險評估下的較佳選擇。

  二、對府內相關規範與處理機制之建議

  本案為國家機密保護法公布施行以來,首度卸任“總統”於管制期間申請出境之個案,而過去對於類似案件之准駁並無完整之審酌與評估作業流程,基於申請人曾任“總統”身分之特殊性、重要性及機敏性,自應藉由本申請案之處理過程,回歸國家機密保護法之立法意旨及目的,建立具有公信力之審核機制。

  另針對本府歷來對相關案件之申請規範,與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有所落差一節,依據“法務部”意見,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規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所列人員“應”於出境20日前提出申請,其目的在於給予核定之人員具有充足審酌及評估期間。惟前述同項所列七款國家機密之範圍甚廣,保密需求度不一,因此各機關亦得在申請期限上斟酌機密層次、行政流程、核定人員身分等因素,以符實際。

  綜上,將於本案處理完畢後,責成本府人事處參酌本案處理程序與經驗、及“法務部”相關法律見解,檢討修正“總統府”既有做法,以完備相關規範,建立常態性制度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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