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憲說,過去台灣不做,是政策決定,因為台灣以前不國機國造、國艦國造,認為有錢可以用買的比較快,當國際上不賣給台灣後,政府政策就決定台灣自己研發。
他也說,《國防法》第22條被稱為“蔡明憲條款”,是他擔任“立委”時立的法,未來國防軍備採購,要以台灣內部為優先,台灣研發有困難再和國外談工業合作,且之後也必須到台灣組裝,讓台灣工程師參與研發製造過程,一方面確保台灣知道像是潛艦怎麼研發、製造和維修等,軍備在台灣組合,也可以帶動台灣國防產業,當時連國民黨“立委”林郁方都同意,他認為蔡政府力推國艦國造的方向是對的。
《國防法》第22條規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維修及銷售。
“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得將所屬研發、生產、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委託民間經營。前二項有關合作或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銷售及經營管理辦法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