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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退休教師長住大陸停發月退 全教產:違憲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6-30 00:29:06


黃耀南認為,限制退休公教移居大陸有違憲之虞。(中評社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6月30日電(記者 張嘉文)“立法院”臨時會29日三讀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其中第72條明定,退休教職員或領撫恤金遺族,若長期居住於大陸地區,將暫停發放給予。對此,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簡稱全教產)理事長黃耀南向中評社表示,這限制了退休老師的行動和遷徙的自由,已有違憲的疑慮,是非常不合理的規定。

  全教產成立於2014年10月17日,現有會員教師合計約達5萬名。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台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此規定立法依據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而長期居住的期限是指,一年中超過183天在大陸居住者,遭拘禁或懷孕七個月以上以及遇上天災等等,不在此列。

  黃耀南對於此條規定向中評社表示,這限制了退休老師的行動和遷徙自由,人民有遷徙的自由,這是“憲法”明文保障的,但是這個法律已違背人民可遷徙自由。

  黃耀南說,退休老師要移居去別的地方為何不行?這有爭議在,另外,譬如退休老師因專業關係,要到大陸去任職,變成要半年在台灣,才能保住其領退休金的資格,這等於限制了人民的工作權。如台商或台幹到大陸去,可能一年回台灣沒有幾個禮拜,但還是“中華民國”國民,權利未受損,還有投票權,為何退休公教職員就要限制,還不給退休金,這不合理,

  黃耀南強調,且條文中只限大陸地區,等於去美國或日本等其他國家就沒有這樣的疑慮在,條文中存有意識型態在裡面,這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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