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中評社 洪德諭攝) |
中評社台北4月18日電(記者 洪德諭)為避免不實廣告影響公民投票結果,“行政院”今天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根據修正草案內容,媒體刊播公民投票廣告,應載名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也需查證刊播廣告,不能屬於外國、大陸、港澳直接或間接委託的廣告。此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今天上午召開3647次院會,為防治假訊息,會中針對包括《公民投票法》、《刑法》、《陸海空軍刑法》進行討論,會後由“中選會”代理主委陳朝建、“中選會”法政處專門委員蔡金誥、“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等進行說明。
蔡金誥表示,為避免不實選舉廣告出現,這次《公投法》修正比照“總統”、公職選罷法,規定報紙、雜誌、廣播電視、數位通訊、網際網路及其他媒體,在刊播公投廣告時,應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讓資訊更加透明。要如何載明?陳朝建將會用法規命令來規範。
蔡金誥說,為避免境外勢力利用媒體進行公投宣傳,影響投票的情形,這次修法也明訂禁止媒體受外國、大陸、港澳地區的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同時媒體也應留存刊播的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的觀眾及條件、切結書等紀錄。
至於《刑法》方面,李濠松說,這次修法加重以廣播電視、電子資訊、網際網路及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不實者的刑責,將現行條文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的信用者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提升到20萬以下,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罪者,得加重刑期2分之1。此案也後續也將送“立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遏止假訊息對國家社會與公共利益造成的負面影響,“行政院”提出三項法案修正,除修正現行有關散布不實訊息罪的構成要件及罰則外,增訂以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訊息的加重處罰;另增訂應揭露公民投票廣告之刊播者、出資者等資訊及其違反的罰則,避免不實廣告破壞公投的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