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2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文章說,日前賴清德遭媒體跟拍爆料,疑將台南市政府台北辦公室當成競選基地,而被指控“公器私用”。賴清德已非台南市長,既已無職權上可掌管的“公器”,自也無所謂“私用”。此一情形,其實是台南市政府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但上至“行政院長”蘇貞昌下至台南市長黃偉哲,看來都毫無行政中立的法治觀念。
從人情之常來看,賴清德曾為台南市市長,今年初才卸任“行政院”院長,在台北市偶爾借用台南市政府台北辦公室確實如蘇貞昌所說“賴清德當過台南市長,只要他跟市政府打招呼,使用辦公室很正常”。只不過,賴清德是民進黨內爭取“總統”候選人提名的參選者,若借用台南市政府辦公廳舍的用途,是與從事和選舉有關的政黨活動,即應屬“公器黨用”。
“公器黨用”當然違反了“行政中立法”,但違法者是台南市政府,並非賴清德。依據“行政中立法”第九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然而,台南市政府出借辦公室給賴清德,當是經由市長黃偉哲的同意,所以此情事並非賴清德“公器私用”,而應是黃偉哲同意“公器黨用”以致違反行政中立。民選首長要求公務人員為違反“行政中立法”的行為,目前依法只能靠“監察院”主動調查後,就其違法失職情形提出彈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