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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黨章未明確提兩岸政策(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9-08-06 13:47:42


台灣民眾黨黨章未明確提兩岸政策。(中評社)
  中評社台北8月6日電/台北市長柯文哲籌組台灣民眾黨,6中午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舉辦創黨大會,吸引上千人支持者入黨,也當場公布黨章,未來將簡稱民眾黨。黨章僅提到,“本黨遵守國家現有憲政體制,內政上強化國家治理以興利除弊,對外關係上則採取務實路線以爭取台灣最大之生存空間,確保主體性。”並未明確提到民眾黨的兩岸政策。

  黨章全文如下:

  台灣民眾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黨名稱為“台灣民眾黨”(簡稱為“民眾黨”,英譯為 “Taiwan People's Party”,縮寫為“TPP”)。以台灣為名,以民眾為本,實現本黨之理念及綱領。

  第二條 本黨為全國性政黨,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

  第三條 本黨宗旨為台灣的整體利益及民眾的最大福祉,並確認民 主、自由、多元、開放、法治、人權、關懷弱勢、永續經營 之台灣價值得以具體實現。

  第四條 本黨主張政府應秉持“民意、專業、價值”三項施政準則, 落實開放政府、全民參與及公開透明的運作方式,並以清 廉、勤政、愛民為從政守則服務國家社會。

  第五條 本黨遵守國家現有憲政體制,內政上強化國家治理以興利除弊,對外關係上則採取務實路線以爭取台灣最大之生存空間,確保主體性。

  第二章 黨員

  第六條 年齡滿十六歲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認同本黨理念,得申請入黨,經本黨核可後為本黨黨員,黨員得以書面通知退黨。

  第七條 本黨基於黨員普及化原則,允許雙重黨籍,不收取黨費。

  第八條 黨員有下列之權利:

  一、對於黨的事務及政策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對於黨的各級黨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九條 黨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正直誠信並認同及推展本黨所奉行之台灣價值。

  二、遵守黨的決策,支持黨提名之候選人。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一節 黨員大會

  第十條本黨設黨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黨主席召開臨時會。如黨員超過一千人,得召開黨員大會修改章程,選舉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第十一條 黨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有關章程之訂定或變更及政黨之合併或解散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十二條 黨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章程訂定及修正案。

  二、選舉黨主席、中央委員、中央評議委員。

  三、通過本黨提名之各級公職候選人。

  四、依本黨規章行使同意權。

  五、議決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六、議決年度決算。

  七、聽取黨務報告。

  第十三條 黨主席一人對外代表本黨,由黨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黨主席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權時,由中央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如所餘任期超過一年,應於出缺後 六個月內完成補選,其任期至原黨主席之任期屆滿之日。


  第二節 中央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黨設中央委員會,委員五~十五人,黨主席為當然中央 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中央委員請辭或因故無法 執行職權時,如所餘任期超過一年且缺額達人數二分之 一,應於出缺後六個月內完成補選,其任期至原中央委員 之任期屆滿之日。

  第十五條 中央委員會由黨主席召集之,每季應至少開會一次,其決 議不得違背章程與黨員大會之決議。中央委員會之決議,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之。

  第十六條 中央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研擬章程修正案。

  二、通過本黨提名之各級公職候選人名單。

  三、通過各地方黨部重要主管名單。

  四、研擬年度預算及決算。

  五、依本黨規章行使同意權。

  六、研擬政黨之合併或解散案。

  第十七條 中央委員會下得設秘書處,辦理各項黨務工作。

  第三節 中央評議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黨設中央評議委員會,委員五~七人並互推一人為主任 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中央評議委員請辭或因故 無法執行職權時,如所餘任期超過一年且缺額達人數二分之一,應於出缺後六個月內完成補選,其任期至原中央評 議委員之任期屆滿之日。

  第十九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季應至少開會一 次,其決議不得違背章程與黨員大會之決議。中央評議委 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人數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調查黨員違紀行為。

  二、裁決黨員除名或其它處分。

  三、解釋章程。

  四、審議入黨申請。

  第四節 仲裁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本黨設仲裁委員會,委員三~五人並互推一人為主任委 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由中央委員會遴聘學養俱 佳、立場超然、處事公正者任之,至少一人應具有法律 專業背景,至少二人為社會公正人士,且單一性別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仲裁委員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權 時,如所餘任期超過一年且缺額達人數二分之一,應於 出缺後六個月內完成補選,其任期至原仲裁委員會委員 之任期屆滿之日。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半年應至少開會一 次,其決議不得違背章程與黨員大會之決議。仲裁委員 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人數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三條 黨員受停權或除名處分者,得向仲裁委員會請求救濟。於受調查期間退黨者,調查程序不因退黨而中止。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本黨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

  一、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二、政黨補助金。

  三、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四、其他依政黨法規定所得之收入。

  五、由前四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第二十五條 本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其 他財務事項均依政黨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除章程或決議另有規定外,本黨各級會議議事規則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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