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24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發表時評說,民進黨政府一口咬定香港對陳同佳在台殺人擁有“司法管轄權”,以因應陳同佳願意來台投案,可能對大選選情產生的負面衝擊。由於陳同佳案引發了香港示威動亂迄今,而民進黨也趁機政治操作表達支持,如果該事件順利地走進了正常司法追訴程序,民進黨在香港“反送中”示威中“撿到的槍”,恐怕將要在選戰中失去火力。眼看著民進黨政府欺瞞大眾的謊言將被戳破,於是他們再採取了“香港不辦,我們來辦”的說法,再撒下一個政治操作的騙局。
港府對陳同佳在台殺害港人仍有“司法管轄權”,這是民進黨新騙局的立論基礎,而且是根據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的見解,此從“法務部”的新聞稿中可以得知。張達明確實在今年五月時,發表過香港對在香港境內“預謀”但在境外殺人的情形,仍擁有司法管轄權的主張。然而,張達明是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5條而為主張,但該條文並不適用陳同佳的情形。
該條文的規定為“任何人在香港境內串謀、同謀及議同謀殺他人,以及在香港境內唆使、鼓勵、勸說、試圖勸說或建議別人謀殺他人,不論其謀殺對象屬何種國籍或具有何種公民身分或在任何地方,均屬犯罪,可處終身監禁”,條文中無論“串謀”、“同謀”和“議同”皆非指“殺人者係預謀”,而是指存在另外未著手殺人者,但其在境內與殺人者“串謀”、“同謀”和“議同”在境外殺人,則仍均屬犯罪而可追訴。
不僅如此,在今年四月時,張達明也曾承認香港對陳同佳境外殺人並無司法管轄權,而他認為事件並非只有通過修訂《逃犯條例》才能解決,並進一步指出“港府可透過簡單方法修例,先容許針對今次案件作一次性引渡;又或者修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賦予香港法庭有權審理有關案件,這些做法都較修訂逃犯條例爭議較少,較易在短時間內獲我立法會通過”。這些建議主張,顯然以認為香港對陳同佳並無司法管轄權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