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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有關決定草案預計在28日人大閉幕當天表決通過。圖為停靠在香港尖沙咀的郵輪。(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5月26日電/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周將表決港版國安法,蔡英文前天在臉書提及,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六十條,香港情勢一旦發生變化,可停止適用該條例一部或全部。對此,“經濟部”表示,目前港資在台投資適用外資負面表列,未來若比照中資,僅能投資中資正面表列項目,範圍將縮小;而目前港人適用投資申請居留部分,也將隨之終止。
上周四北京宣布將“港版國安法”有關決定草案排入今年人大議程,昨天上午人大舉行小組會議,首度審查“港版國安法”有關決定草案。港版國安法有關決定草案預計在28日人大閉幕當天表決通過,授權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開展具體立法工作,有專家認為可能會在一、兩個月內完成立法。
綜合台媒報道,依據盤點,目前外資負面表列禁止或限制業別不超過40項,開放比率高達95%以上;但中資正面表列僅製造業項目開放較多,約達97%左右,其餘服務業及公共建設均高度管制,開放比率均為51%左右。
此外,目前港人可適用投資申請居留,僅需投資六百萬元以上、不用創造台灣人就業機會、滿一年即可經移民署審查取得身分證;也是目前門檻最低的來台投資移民,較“新經濟移民法”更加優惠。但該法法源依據“港澳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因此若“港澳條例”停止適用,此投資移民也會隨之終止。
在證券投資方面,過去港資也比照外資,受到相關規範限制較少;但若“港澳條例”停止適用,港資必須比照中資,適用“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審查及管理機制嚴格許多。
包括單一大陸投資人單次或累計投資取得十%以上股份,就視為直接投資,必須事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此外,不得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即不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且不得控制或影響公司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60條:
本條例施行後,香港或澳門情況發生變化,致本條例之施行有危害台灣地區安全之虞時,“行政院”得報請“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停止本條例一部或全部之適用,並應即將其決定附具理由於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二分之一不同意或不為審議時,該決定立即失效。恢復一部或全部適用時,亦同。
本條例停止適用之部分,如未另定法律規範,與香港或澳門之關係,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