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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媒體到現場採訪。(中評社 黃筱筠攝) |
保險局產險監理組長陳清源說,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要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內容,是要跟傳染病者有接觸,才會開立隔離書。郭國文在一旁則說,沒有說一定要接觸,確診有確診的理賠,會因為法定傳染病給出理賠,我們現在談居隔。
陳清源表示,會針對密集接觸者開立證明,陳情人提到因為被隔離無法工作已經開立隔離書,但是契約要回到契約精神,要回到契約給付精神。可能家長為了請假,但是保險公司要看背後什麼原因開出隔離書,“自願隔離”也不是我們“金管會”特別定義出來。
陳清源表示,我們了解疫情變化,衛生管理機關對於確診者部分,家長要照顧兒童或是年長者,要照顧可以跟衛生單位申請,在家裡隔離一人一室照顧,地方衛生單位有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那是處分書,跟當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定義不同,“金管會”解釋要回到契約精神。
疾管署急性傳染病組科長林瓊芳表示,疾管署就隔離通知書說明,根據第48條認為有傳播之餘,就會讓地方政府開立通知,這不是證明而是行政處分書,違反居家隔離規範要處罰,可能罰款新台幣100萬元。
“金管會”強調家長因孩童同學確診遭居隔,家長因此陪同居隔,這跟契約精神不符,最後雙方並未有交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