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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羅致政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排黑、金、槍、毒修法提案,已有多名綠委連署簽名。(羅致政臉書) |
中評社台北12月8日電(記者 黃筱筠)民進黨英系“立委”羅致政今天在臉書上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於排黑、金、槍、毒修法提案出爐。修法內容除了涉及排黑條款中的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還加入反滲透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有罪判決確定。
羅致致表示,感謝黨內“立委”全力支持,讓此一修法迅速完成連署,並於今天送交“立法院”議事處。
他表示,這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重點,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情事有下:
一、排黑條款:涉黑金槍毒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判決確定。
二、反滲透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有罪判決確定。
三、現行依刑法賄選、妨礙選舉不得參選,將選罷法、“總統”選罷法、農會法、漁會法之賄選、暴力妨礙選舉相關罪有罪判決確定都納入。
四、為警惕有意擔任公職者不得犯內亂、外患、貪污及賄選等罪,否則將終身不得參選,修正增列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亦同。
五、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七、保安處分,排除因緩刑宣告付保護管束者。
八、比照破產人,依債清進入清算程序。
他也強調,此修法提案為“立委”個人版本,民進黨的黨團版本,在未來經內部討論凝聚共識,並配合“行政院”版本提出之後,將再研議提出。
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規定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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