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也說,第三,這樣的爆料算不算是公益揭弊?應該保護、鼓勵這樣的吹哨行為嗎?從一面來看,揭發公務人員涉嫌不法有其公益性,應該保護、鼓勵這樣的吹哨行為,這是第一個層次的關注。從另一面來看,不論是檢調還是律師洩漏監聽譯文,都嚴重傷害司法的中立性,讓司法變成打擊異己的工具,這是第二個層次的憂心。
邱顯智強調,兩個層次都存在,都有道理,但也可能相互衝突,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有“揭弊者保護法”的原因。我們需要定義清楚,什麼是揭弊?揭弊能否免除洩密的責任?如何保護揭弊者?這些基本的問題不弄清楚,公益揭弊與打擊異己,公益與私利之間的界線,只會越來越難以辨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