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0日電/網評:違法“初選”目的是顛覆政權
來源:大公報 作者:顧敏康
違法“初選”案(下稱“初選案”)仍在審理中。但坊間對於案件存在一些誤解,有人認為這只是普通的選舉策略,與構成犯罪存在距離;若當時參選人僅僅是提出爭取立法會議席過半數以上的口號,則不存在違法問題,等等。
其實,問題就在於其用所謂“初選”的手段去實現“攬炒”(顛覆政府)的目的,就可能違反香港國安法了。為此,有必要對照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文,理清本案事實和性質,以正視聽。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三)嚴重幹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圖謀奪權證據確鑿
該條文包含幾個重要元素:第一是犯罪主體(組織、策劃者,實施或參與實施者);第二是犯罪手段(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第三是犯罪目的(條文中的四種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第四,此罪屬於行為犯,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發生。換句話說,行為人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則不管其最終目的是否得逞,不影響此罪的成立,只要查明行為人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相關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nextpage>
違法“初選”旨在透過所謂投票的方式,以確定在不同地區或功能組別中,選出支持率最高的參選人,并派其出選立法會,從而提高反中亂港勢力在立法會中獲得多數席位的機會。從表面上看,這似乎僅僅是選舉策略。但必須透過現象看本質。
首先,違法“初選”是為了實現特定目的,即顛覆政府。違法“初選”的設計從一開始就與組織者(主要是戴耀廷等)的“攬炒十步曲”緊密相連。戴耀廷曾先後發表多篇涉及“攬炒”的文章,主張反中亂港分子在立法會取得多於三十五個席位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終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癱瘓特區政府。他又指,當所謂的“街頭抗爭”都不能令當權者讓半步時,便要“准備來一次真正的‘攬炒’,決心要死而後生。”
這一“攬炒”計劃不僅得到參與者的支持,而是簽署了所謂的“立場聲明書”,承諾會依從計劃行事,包括:使用議會權力否決議案,以迫令行政長官回應所謂“五大訴求”。這些行為表明了簽署者具有顛覆政府的共同意願和行動。這不僅違反基本法有關規定,也違反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由此可見,實現違法“初選”屬於“攬炒十步曲”的第一步,即通過違法“初選”實現奪立法會控制權的圖謀,為其後九步奠定基礎,最終實現顛覆特區政府的目的。為此,幾個發起人先後與參選人召開協調會議,商討的議題包括:達到“初選”的共同目標、取得過半議席所需數目、參選人需要服從“初選”結果的承諾,以及要如何否決議案。這些事實可以清楚證明違法“初選”的真實目的。
其次,違法“初選”是在明知有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的情況下進行的,表明了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膽大妄為。當時中聯辦曾發表聲明,譴責違法“初選”破壞立法會選舉公平,已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以及香港本地選舉法律,但在“初選”中勝出的參選人,仍然按照計劃向選管會提交提名表格,參選立法會。
屬典型有組織犯罪
第三,“初選案”中的行為人沒有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的情況,但明顯存在使用非法手段的情況。據報道,違法“初選”左右選舉結果和少報選舉經費,可能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有關選舉舞弊的規定。“初選”收集市民資料,可能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初選”因濫用政府資助的區議員辦事處作為投票站,可能涉嫌違反《區議會條例》。
由此可以證明,“初選”就是用非法手段實現“攬炒”第一步,其目的是為了顛覆合法政府,當然觸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以,“初選”不僅僅是選舉策略,而是其本身的運作過程或采用的手段是違法的,對於這一點必須有清醒的認識。
“初選案”是典型的有組織犯罪。據資料顯示,戴耀廷等為違法“初選”的組織者,并制訂“初選”的框架;民主動力等則從中協助;其餘被告均為參選人,按照計劃,“初選”勝出者將參選立法會,落選者不參選,若有參選人被取消資格,將由落選的“Plan B”參選人補上。如此精細的分工合作,就是為了完成“攬炒”第一步。如果不采取果斷法律措施,則後果不堪設想。 |